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或者
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都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 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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