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2000年11月2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接信件举报,反映在该县3194厂有人擅自 收购烟叶。11月3日,该局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当 场查获烟叶372包(每包重50公斤),现场未发现当事人。该县烟草专卖 局进行了现场检查(有现场勘验笔录),对当场查获的烟叶实施登记保存。 案发当天,经办人向提交了立案报告,经局领导同意立案并派三名专卖人 员承办,承办人于2000年12月5日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于当天报告局 领导批准终结调查(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过调查认定:在2000年10 月间,当事人余某以某县烟草工贸公司的名义,租用3194厂的总装车间为 库房,组织收购烟叶543包(每包重50公斤)。后又伙同王某(在逃)于2 000年10月31日将其中的171包烟叶运至邻省销售,得款13680元;其余372 包烟叶被该县烟草专卖局查扣。上述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充分、详实。该 县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余某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将擅自收购的烟叶18600公斤予以没收,因
涉 案数量较大将此案于2000年11月3日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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