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经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或者未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完成整改。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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