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经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5日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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