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经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代理人确认后,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变更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照料护理等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载明的照料护理等级及其他约定内容,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编制符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食谱,合理配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实行分账管理,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公开账目。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和疾病预防工作。
对突发危重疾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子女或者其他代理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对疑似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的生活、活动场所和使用的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健身、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健身、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通报机构服务和运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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