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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http://www.77cn.com.cn 被告日本某株式会社未以发明专利的使用权对某金属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某金属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在本案中起诉要求被告补足出资并返还上述现金投入资本所获得的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二)之规定,本案被告日本某株式会社技术出资未到位,依法应当补足出资,虽然原告某金属有限公司已经启动清算程序,但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补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因此,被告日本某株式会社应以现金形式补足出资,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损失。另外,2005年3月5日,原告所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将被告现金出资作为借款的决议,构成抽逃出资。因此,该董事会决议关于给付该笔资金利息的约定,违背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应予以返还。法院判决:一、被告日本某株式会社补足出资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日本某株式会社向原告某金属有限公司返还其现金投入资本所获得的利息。
【法官点评】
在企业清算之时,其股东的技术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以货币形式补足,《公司法》在企业清算部分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技术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约定,应以货币形式补足出资。关于技术出资未到位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应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为宜,起算时间为章程所约定的出资到位之日。
(青岛中院民四庭)
某轮胎(青岛)有限公司诉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接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进行定牌加工生产,由关联公司接收货款,不构成销售行为
【案情简介】
原告某轮胎(青岛)有限公司系“DMACK GRIPPA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在海关总署进行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黄岛海关以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为由扣押了由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报关出口的轮胎。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涉案轮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加工被控侵权轮胎,在轮胎上使用“DMACK GRIPPA ”标识,产品全部销往境外的行为,不是与商品流通相联系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且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有境外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交易中存在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货款的商业惯例,仅凭发票无法确认被告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销售行为。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定牌加工案件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本案的争议在于如何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的“国内销售”行为。本案中法院认为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仅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从事了销售行为,进而否定了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商标法意义上对涉案商标使用行为的主张,厘清了定牌加工案件中“国内销售”标准的界限,对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青岛中院民三庭)
原告朱某诉被告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金融消费者投资风险的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称在被告银行处购买理财产品共计800万元,被告银行的工作人员承诺理财产品到期收益最低10%,所以原告才将在他行的大额定期存款取出购买了被告的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到期后,没有任何收益,受到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银行按照8%的年利率赔偿其理财产品的收益。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审查原告在被告处签署的一系列文件及被告工作人员接待和推介产品过程的录像,认定银行对涉案理财产品的性质特点及投资风险依法对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提示说明义务。原告对涉案理财产品是保本浮动收益类投资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也充分知悉。原告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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