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城市规划
从一片废墟的国土上开始的城市复兴规划,带动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人口、产业向东京的集中,又使东京包括其周边地区在内的城市向着一个大城市圈方向发展。
昭和33年(1958),日本政府制定了作为东京大都市圈(首都圈)地方规划的首次首都圈建造规划。此规划的内容是,把规划区域划分为市区、近郊、周边地区,以限制市区的无限扩展。但是由于生活基础设施落后,人口、产业仍向东京集中,市区进一步蔓延,导致这个设想失败了。
为了适应汽车数量的增加,日本政府于昭和34年(1959)制定了交通政策,即有关修建首都高速公路(汽车专用道路)的城市规划。为了配合昭和39年
(1964)东京奥林匹克运动的举行,日本政府加强了道路建设,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前夕,开通了东京单轨铁路(羽田~滨松町)、东海道新干线。
东京都政府于昭和36年(1961)制定了特定街区制度”、昭和38年制定了容积地区制“,解除了建筑物绝对高度限制”。,霞关地区出现了很多超高层建筑物”。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东京人口集中程度越来越高,大量住宅建筑物在东京拔地而起,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用铁筋混凝土建造的集中住宅区。为了适应现状,东京于昭和39年,开始计划建造多摩卫星城市1“。
…特别区街制度:特定街区是指日本为了整备、改善特定区域的市街地,而将其设定为市町村的地区。在特定街区,日本政府取消了很多有关建筑方面的限制;并为了建造大规模的建筑物、重新设定了有关容积率及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额(建筑基准法第60条、城市规划法第9条)。据此,在特定街区里可以做大规模城市开发项目。东京新宿的副都心就是通过采用此办法而建成的。
“容积地区制:1963年取消建筑物绝对高度限制,实施容积率限制的制度。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整个占地面积之比。容积率的大小直接影响土地利用程度的高低,一般容积率越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就越高。由于基准地价是按照占地面积核定的,因此,需要通过容积率换算成建筑面积地价。比如建筑物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话,这个建筑物的容积率就是90%。在日本,建筑物的容积率限度由城市规划根据不同的用途用地来规定。
“绝对高度限制:根据日本建筑基准法55条,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在低层住宅区,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lO米或12米。这叫做“绝对高度限制”。具体这个高度限制在10米还是12米,由城市规划来规定。同时,也存在例外,在建筑审查会同意、特别行政厅许可的情况下,建筑物的高度可以超过以上“绝对高度限制”的高度。
”超高层建筑:根据建筑基准法的规定,超高层建筑物是指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建筑物。以英国为范本而制定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建筑物高度不能超过100英尺(约31米)。1963年7月“容积地区制”的采用,取消了以上高度限制,从此东京出现了大量超高层建筑物。
”卫星城市:雷蒙 翁温于1922年出版了《卫星城市的建设》一书,正式提出了卫星城市的概念,即在大城市附近,并在生产、经济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受中心城市的吸引而发展起来的城市或工人镇,它往往是城市聚集区或城市群的外围组成部分。卫星城市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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