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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仍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不再提高补偿标准。
(十)、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当事人对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经营场所租赁费协商不成的,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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