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为房屋或附属物之后,适当补偿。确定为房屋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确定为附属物的,按附属物补偿。
(四)、无批示房屋认定为非违章建筑后,可参照同类私产房屋,以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70~90%计算。此类房屋不增加附属设施补偿。
(五)、被拆迁人选择在原拆迁区域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根据评估部门在估价时点期限内的评估单价,做为产权调换价格。在此基础上,为鼓励被拆迁人尽快搬迁,在签订协议和交房验收阶段,拆迁人可以分阶段给予被拆迁人偿还面积部分产权调换价格或上浮货币补偿单价的优惠。但双方当事人就补偿达不成协议需要行政裁决的,拆迁管理部门以评估结果做为裁决依据,不考虑优惠。
(六)、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搬迁验收的先后顺序确定选购的先后顺序。
(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依据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定期领取生活费的城镇居民;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补贴是指具有城市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房改部门核准,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当前最低标准者;对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享受新办法第47条规定的廉租房政策。对“双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之前,其名单应在拆迁现场公示15天。
(八)、拆迁执行国家统一租金政策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住宅房屋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照2:8的比例,将货币补偿款分别支付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拆迁单位自管公房,原则上也应按上述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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