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31-********、85210258第八章 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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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29条
工程量必须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130条
工程计量可择月或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第131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第132条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计量。第二节单价合同的计量
第133条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第134条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135条承包人应当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第136条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第137条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异议的,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138条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节总价合同的计量
第139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除照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各项目的工程量为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第140条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并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第141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关计量资料的报告。第142条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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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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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43条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144条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第145条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第146条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第147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第148条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二节法律法规变化
第149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照省级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150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本节第149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第三节工程变更
第151条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约定外,应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应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152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办法第6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本节第15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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