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条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办法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第85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86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节措施项目
第87条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88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第四节其他项目
第89条其他项目清单应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1)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2)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第90条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91条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第92条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第93条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第94条出现本办法第89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规费
第95条规费项目清单应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会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
5.工程排污费(含扬尘控制费用);
6.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96条出现本办法第95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税金
第97条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第98条出现办法第97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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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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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9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100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第101条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102条招标控制价应照本办法第105条~110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103条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104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如招标文件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予以公示。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关资料根据关规定备查。
第二节编制与复核
第105条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106条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第107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第108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本办法第64条和65条的规定计价。
第109条其他项目应下列规定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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