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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最新清单计价规范及定额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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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242条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方双方核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第243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争议的部分委托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节结算款支付

第244条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第245条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第246条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第247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第248条发包人未照本节第246条、第247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节质量保证金

第249条发包人应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250条承包人未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第251条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照本章第六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第六节最终结清

第252条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第253条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第254条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第255条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第256条发包人未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第257条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第258条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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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Top Previous Next 第259条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第260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办法第175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第261条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262条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照本节第260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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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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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第263条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第264条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第265条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第二节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第266条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第267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第268条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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