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2.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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