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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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排污权市场交易主体依法通过市场交易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相应的排污许可的形式。排污许可购买主体获得排污权交易中的相应指标,而排污许可出让方则相应性地失去了原有的一定指标。
b.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合并或分裂的,原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由继受或分裂后的合法主体概括继受。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变更。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排污许可的变更。通常情况下,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会影响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范围。
c.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所有的与排污权相关的权利义务的终结。
绝对消灭,是指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的消灭,如:主体完成了相应的使命、主体因违法被国家取消资格或被宣告破产等。
相对消灭,即: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与原主体相脱离,而新的主体获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市场交换手段而发生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消灭。
(4)排污许可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
排污权交易行为的效力是国家对排污权交易行为的价值评价。其包括排污许可交易行为的有效、可撤消和无效。
1.排污权交易行为的有效及其构成要件
排污权交易行为的有效是指符合法律的价值判断,能发生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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