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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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改进技术,从而选择最经济的方式污染治理途径,以减轻控制污染的负担,使企业有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生产;另一方面该制度通过设定排污总量,将污染控制在环境自净能力和限度内。因此,从制度本身的内容看,可持续发展本来就是交易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3)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与我国宪法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针对社会生活各方面事务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其他的法律规范必须服从于宪法,禁止与宪法相抵触。随着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就成为了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各自的宪法中对此做出了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实施总量控制,就是为了将污染控制在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以内,其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因而交易制度是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相符的。
(4)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与我国的环境基本法
环境基本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立法依据,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性实体法,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就是我国的环境基本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做出地方规定,对国家已经规定的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制定地方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在不与国家排污标准相冲突的情况下,实施比国家更严格的地方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从立法实践来看,在我国实施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并不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完全不符,今后的任务在试点的基础上,依成功实践经验,将该制度反映上升到环境基本法规范。
(5)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与相关的环境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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