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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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基本制度里,与排污许可交易制度有较大关系的有两个——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可以在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为了实现对污染的有效控制,应该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交易制度与排污收费制度并用的方式。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排污许可证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下颁发的许可证,这一类许可证是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的,是在总量控制额度范围内颁发的许可证。而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都是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基础上,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控制每个污染源的排污量,而两者的区别只是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可推知,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属于经济刺激方式,而排污许可证制度属于命令与控制方式。
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许可证不能交易,而是以一种命令与控制形式将排污许可证分配给各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高昂的社会成本为代价使主管部门对污染的控制产生直接控制。在分配排污许可证前,主管部门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生产规模、技术力量和控制污染的能力等方面作细致的评估调查,再根据主体的不同情况分配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制度在遇到某些情况时,就显现出缺乏灵活的一面,原本合理的许可证分配就可能不公平了。
在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中,允许排污许可证进行交易,可以在实现有效地污染控制时,充分地节约社会成本。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也要求主管部门的分配要尽可能的合理有效,但可以避免主管部门责任过度加重带来的不合理。企业因为自己了解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易于达到最理想状态。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借用市场的价格机制,让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对许可证通过市场进行再分配。另外,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相比,交易制度更具有强烈的灵活性。交易制度中的许可证分配可随企业的变化而经过市场加以调整。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企业的排污进行收费或征税,和排污许可交易制度一样同属于经济刺激方式,但两者的刺激方式不同,是市场刺激和非市场性刺激的区别。排污收费制度要求企业要排污就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而交纳的费用必须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该制度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负费”的基本原则。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当企业控制污染的边际成本等于排污费的费率时,减少污染对企业来说是值得的。这样,所有的企业都会把控制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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