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指在会计工作中,通过记录、计算、分析和检查,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一项管理活动。
会计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实行会计监督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规;有利于强化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
会计监督分类:按监督实行的时间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按监督的要求分:政策性监督和技术性监督;按主体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为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其基本方式为: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其基本内容为: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社会监督(特征:独立性、有偿性)、政府监督(独立性、无偿性)。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是否依法设帐;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会计人员是否具从业资格。
社会监督包括:注会、合伙会计事务所(2名以上)、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5名以上,并有一定量专职从业人员,注册资产30万以上)。其业务范围:审查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监督的基本特征:会计监督职能依附于会计核算职能而存在,会计核算职能作用则以会计监督职能存在并作用且成为会计之灵魂为前提;会计监督职能的主要含义是会计在工作中所具有的对经济行为的引导力、制约力和对经济管理的保证力、促进力。
会计监督的内容:
(1)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进行监督,以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 (3)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4)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 (5)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 (6)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以保证按时上交税金和进行利润分配。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经办、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制约;(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程序应明确;(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四、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广义的会计机构还包括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凡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一般都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来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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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对会计工作实施有效的会计控制和会计监督。其基本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保证单位的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
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会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会计人员按职权划分主要有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划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级)、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
会计人员主要职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它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对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3名以上持证专职从业人员;主管负责人具会计师以上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的代帐业务规范和财会管理制度。其业务:按规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受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热爱工作,尊重会计职业;安心本职工作,任劳任怨;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尽心尽力。 (2)诚实守信: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保密守信,不为利所惑。 (3)廉洁自律: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熟悉准则;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增强提高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做好本职工作,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业务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法律责任
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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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规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的意义:可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贷款决策提供信息;可为单位加强经济管理提供资料;可为有关管理部门加强检查、监督,维护经济秩序提供资料。
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可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还可以包括:资产减值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和其他相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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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是指企业以一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由会计账簿的数据整理得出,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企业会计报表按其反应的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面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的内容: (1)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4)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说明; (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 (6)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7)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8)会计表报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顺序: (1)报表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更错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说明的事项。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作出说明的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的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的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编制要求: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列报的一致性;重要性项目单独列报;有关抵销的界定(项目金额不得相互抵消);财务报告中应列报所有金额的前期比较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1)编报企业的名称;(2)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3)人民币金额单位;(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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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规范;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一致;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四、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会计工作规范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 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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