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沿海国可依公约规定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行使无害通过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
(2)群岛水域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权利。
(3)适用无害通过的国际航行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两种情况下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①由一国的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4)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12.简述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
【答案】(1)善意原则的概念
善意原则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现在已经为众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该原则的内容是“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2)善意原则的形成原因
这一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签订协议制定的,国际合作也主要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认真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3)善意原则的内容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
②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负的义务;
③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属于有效的国际协定下所负的义务;
④如果依国际协定产生的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应居优先。
13.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
【答案】当一国的行为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家不法行为。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二:
(1)该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视为该国的行为。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规定,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
(2)不法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可以是一项行为,也可以是多项行为。
就国家责任而言,国际义务一般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无论是违反了基于国际条约的义务,还是违反了基于习惯国际法的义务,其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都要引起国家责任。但责任后果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国际义务的具体规定,例如侵略行为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所产生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14.请说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三者的含义及其相互区别。
【答案】(1)“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的含义
①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②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③普遍优惠待遇又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但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的减免关税的优惠。它只适用于进口商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出口商品)的关税方面。
(2)三者的相互区别
国民待遇是针对在本国内的外国公民,其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但法律通常都规定对外国人的某些权利的行使范围给以限制;最惠国待遇涉及施惠国、受惠国和最惠国,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最惠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依据一般是国家间的条约;普惠制则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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