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联合国正着力于持续的改革进程,以增强其适应新变化及提供最高效服务的能力。并力求做到增强透明度、责任性、整体性、高效性与灵活性;创造倡导完善、乐于创新的环境。加强联合国的主要目的与措施包括了以下三方面。
①向最广大需要的人交付成果(Delivering Results)
如给予处于人道危机的人生命援助,帮助在冲突地区建立并维持和平,帮助政府及其居民发展、战胜贫困等。
②使已有资源最大化(Doing more with what we have)
联合国在这一方面需要做到:a.提高运作的高效性,如2010年联大通过了“全球领域支持战略”;b.优化联合国结构,如2010年7月,联合国大会决定建立一个在2011年1月1日开始运作的混合实体,将原4个机构合并为1个一一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又称妇女署);c.建立一个全球的充满活力的员工体系;d.创新具有最大影响力的方式,如2010年联合国建立了“全球脉冲”,通过新技术向决策者提供对弱势群体具有全球影响的实时数据;e.其他正在着手中的承诺。
③增强责任性(Strengthening Accountability)
这方面,联合国为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2008年成立了“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大会履行监督职责;为加强透明度与整体性,2010年制定关于“来自政府与非政府间荣誉、勋章、优惠、馈赠和报酬的报告、保存与处理”政策等。
(2)安理会改组问题
在机构改革中,安理会改革是核心。经过多年的讨论和酝酿,扩大安理会组成规模己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但安理会应扩大到多大规模,新增理事国中是台包括常任理事国,如果增加常任理事国,新增常任理事国是否拥有否决权,以及改革的进度等,这些都存在重大分歧。
“威胁、挑战与变革”高级小组2004年报告建议,将安理会的席位从目前的15席扩大到24席。具体方案有两个:①除常任理事国外,增设8个任期为4年的“半常任理事国”席位,另设一名任期为2年的“非常任理事国”;②现有5个常任理事国地位保持不变,新增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和3个任期为2年的非常任理事国。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报告支持这两个力案。而其他国家集团提出了不同的力一案。
“四国联盟”集团和“团结谋共识”运动建议将安理会的席位扩大到25席,非洲联盟建议扩大到26席。“四国联盟”决议草案还建议增设6个常任理事国席位,新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扩大正式完成后巧年内不行使否决权。非洲联盟则坚持应增加6个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而“团结谋共识”运动反对增加常任理事国。“四国联盟”方案遭到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反对,而且它们也反对就安理会改革设定时限。
(3)《联合国宪章》的修改
联合国改革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尤其是机构改革,直接涉及《联合国宪章》的修改。根据宪章第108条,宪章之修正经大会会员国2/3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2/3,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第109条还规定,全体会议以2/3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的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2/3,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只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进行过两次宪章修改,将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从6个增加到10个,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从18个增加到54个。那次修改的力度虽然不大,但从酝酿到完成花费了十多年时间。现行改革的难度远非昔日可比。
因此,联合国机构改革,特别是安理会扩大,仍然需要各国充分协商,努力寻求最广泛一致意见。为全面阐述我国政府的立场,2005年我国发布了《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
18.论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答案】(1)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对其领土有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就是尊重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因此,现代国际法特别强调各国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
(2)国家领土领土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领土主权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两方面的内容。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领土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行使排他性管治的权利。在遵守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可按其意志行使领土主权。
(3)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以领土为基础,也称属地优越权。国家的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最高的,只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例如对享受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给予管辖豁免。
②领土所有权。这意味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③领土小可侵犯。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
a.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
b.国家边界不容侵犯;
c.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
d.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
(4)领土主权不是绝对的,其行使常常受到某些限制。这些限制来自两个力面:一般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一般国际法的限制如国家不得禁止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国家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作出有害他国的行为。国际条约的限制是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
19.论“人道主义干涉”与现行国际法。
【答案】(1)“人道主义干涉”的内容及评析
(2)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联合国通过的有关文件也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它国家之内政和外交事务”,“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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