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现实悖论
我们知道,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具有弱势性和不确定性。这个群体的组织往往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处于产业和产品发展的低端,企业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未来发展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这个群体的个人往往依附于个体工商业或农业发展,收入低且稳定性差。这就给当前商业金融企业发展普惠金融带来直接的困难,存在普惠金融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经营的商业性、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低资质与商业银行防范风险要求的高门槛、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低收益与商业银行服务的高成本等矛盾(周登宪,2015),尽管各类商业银行都作了相当程度的努力,理论界也大有商业银行要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等呼吁,但效果还是不尽如人意,普惠金融发展的依然“三高一低”:高成本、高风险、高认同,低贷放,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依然是“两难”:融资难、融资贵,产生这种现状源于两个发展悖论。
1.商业银行通过高收益覆盖普惠金融的高风险,事实上制约小微企业和普惠对象的真实需求,违背政府推动宗旨。目前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是相对较高的,人民银行给小贷公司的利率上限是基准利率的四倍,小微企业或弱势群体都不处在暴利行业和收益高的阶段,借如此高的利率只是比高利贷稍微好一点,显然也是不利于扩大再生产的,长期度难关的经营现状很难促成普惠金融服务主体能产生自我发展的能力,所以靠商业金融来发展普惠金融的单一思维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有一体化的普惠金融发展思路,兼顾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配套的普惠金融发展机制才可能使普惠金融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2.商业银行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发展普惠金融违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原则,损害股东利益,具有不可持续性。商业银行只有通过高收益才能抵冲普惠金融的高成本,不是简单通过降低商业银行考核中的小微贷款风险容忍度就可以解决的。很显然,如果没有制度设计,光从道义的社会责任角度来要求现代商业银行承担普惠金融的工作,从政策上显然是重走原来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混淆的老路,不符合深化改革的初衷,必须有双赢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二、政府和金融部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普惠金融发展模式
当然,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企业为普惠金融的发展也作了许多探索和努力,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为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经验,概括起来包括降低成本和降低风险两种经营模式的创新。
1.降低成本的经营模式创新。商业银行为普惠金融对象服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成本高,只有降低了经营成本才有可能降低服务价格,也才能有积极性为更多的对象服务,这一方面,许多商业银行作了有益探索:一是信贷工厂模式。“信贷工厂”是指银行像工厂标准化制造产品一样对信贷进行批量处理。具体而言,就是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设计、申报、审批、发放、风控等业务按照“流水线”作业方式进行批量操作。在信贷工厂模式下,信贷审批发放首先要做到标准化;在贷款过程中,客户经理、审批人员和贷后监督人员专业化分工;最后,为了监控风险采用产业链调查方法,从不同角度对借贷企业进行交叉印证。这一模式起源于海外,国内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杭州银行等银行起步相对较早,目前多数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都是采用这一模式。二是打包批发模式,又称信贷资产转让模式。该模式实际上是银行做批发,小贷公司做零售,对银行来说是一种分离贷前调查的信贷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都开展过此类业务,即是有小贷公司通过贷前调查汇集一批小微企业,打包转售给大银行获得授信,这种业务既减少了大银行人手不足,无力顾及小微企业业务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小贷公司因资本金限制无法扩大规模的问题。三是线上发展模式。通过互联网金融方式扩大普惠金融业务是近年来许多银行的一种业务创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形式主要是免费形式,如支付宝、余额宝,这些是真正的普惠金融形式,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渠道增加了其业务的便利性,从长远来看更能降低成本,目前通过P2P方式是银行扩大其微型金融业务的主要创新方式,主要有P2P存管业务、直接从事P2P业务和投资P2P平台,前两种业务目前全国已经有数十家商业银行涉足,几乎包括所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后一种投资P2P平台业务的商业银行还较少。商业银行“+互联网”后具备了平台优势,可以预期普惠金融业务会有惊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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