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发[2007]24号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拆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由政府主导、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部门根据旧城改造的拆迁计划,编制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列入当年城建重点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定销商品房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要求组织建设。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及各区政府进行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控制指标。
第六条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 55 一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房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七条市国土部门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也可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地价和房价,由市土地、价格部门会同房管、建设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八条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市房管部门签订房屋建设和销售监管协议,严格按基建程序建设,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拆迁人向市建设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发放《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第十条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购买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购买多套定销商品房,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0 平方米。被拆迁人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房管部门确定。超出部分销售收入税后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 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不选房的视作放弃。
第十二条选购定销商品房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搬家先后顺序依次选购。
第十三条定销商品房滚动建设,统筹供应,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向社会销售。定销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后未销售的,余房按销售价格结算同期利息,从财政专户支付,或由政府按销售价格统一采购。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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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市监察部门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选购、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定销商品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 00 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细则
为落实 《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计划编制
年度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房屋拆迁量,按拆迁量的60%扣减上一年度定销商品房存有量确定当年建设计划。 二、用地选址
市规划部门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分布和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考虑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选址,合理布点。村民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安置,城市居民可跨区统筹安置。 三、手续办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定销商品房建设立项等前期手续,并委托规划设计。 四、价格确定
1 、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依据定销商品房所在区域同等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按15-20 %的优惠幅度确定定销商品房价格,同时明确建设标准及室内配套设施。
2 、定销商品房用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建设部门按照定销商品房限定价和 5 一 8 %的开发利润核定。
3 、规划、设计、监理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五、土地出让
1、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出让采取“双竞、双限”的方式确定。一般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进行,少数地块经市建设、国土部门同意,也可按“限地价竞房价”方式进行。 2 、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竞得人在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协议的同时,必须与市房管部门签定定销商品房建设和房屋销售监管协议。
3 、市房管部门办理的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手续一并转移给竞得人。 六、工程建设
1 、定销商品房建设必须按市房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与单体平面设计方案实施。 2、 定销商品房建设应由市房管部门招标选定监理单位。
3 、明确定销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和提前、推后的奖罚标准。 4 、定销商品房应确保主体工程质量优良。 5 、以上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一并明确。 七、验收结算
定销商品房竣工后,由市房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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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申购程序
为落实《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特制定本申购程序。 一、使用申请
拆迁人需要定销商品房的,向市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 徐州市市区申请定销商品房审核意见表 》 。经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拟定定销商品房的数量及地点,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签发 《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 》 。 二、现场公示
拆迁人应根据 《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 》 的内容,现场公示向被拆迁人提供的定销商品房地点、套数、户型,楼房平面图、层差系数、房屋价格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
三、申购流程
l 、被拆迁人申购定销商品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 《 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 》 (以下简称申请表)。拆迁人负责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15天内持申请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 手续。
2 、市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核发 《 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 ,由拆迁人统一领取后,按被拆迁人交房先后顺序编号后发放并公示。
3 、拆迁人应当会同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 《 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 编号,书面通知被拆迁人选房并签订《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 。 4 、被拆迁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 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 作废。如仍需购房的,重新申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 5、被拆迁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 、 《 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 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
6 、被拆迁人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 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结算及上房手续。
7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 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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