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重点研发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分选和一致性、电池包可靠性和耐久性、电池成组连接等关键技术。
(三)增强研发创新能力
完善创新平台,积极支持和鼓励骨干企业采取独立建设、联合建设等方式,形成一批国家级能源研发(试验)中心。制定专门办法推动省级能源研发(试验)中心建设,形成企业为主体、多层次的自主创新平台体系。壮大人才队伍,加大能源领域高技术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力度,及时提出引进、培养人才计划,组织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专门人才培养机制。
(四)培育优势骨干企业
把能源装备制造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创新自主化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能源装备企业集团。以光伏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领域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合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加快“走出去”步伐,提高国际竞争力。以生物质发电设备、智能电网设备及系统领域为重点,依托技术优势,加强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合作,并通过加快推进示范应用,加快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行业龙头企业。以核电设备、新能源企业能源系统及材料领域为重点,鼓励和引导企业与整机制造、整车制造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努力培育一批重要部件、重要配套材料行业“小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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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造特色产业基地
根据《江苏省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以风电、光伏、核电装备为重点,以专业园区、科技园区、开发区为依托,围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着力打造一批产业特色比较鲜明、主导产品竞争力较强、市场化机制较为健全、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创新能力较强的新能源领域省级特色产业基地。鼓励和引导相关地区根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打造骨干企业支撑型基地、科技创新推动型基地和产业链条带动型基地。
第六节 强力推进节能减排
把节能和减排有机结合起来,在继续实行节能调度、加强需求侧管理、强化执法监督的同时,着力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行预警调控,完善体制机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一)淘汰落后产能
继续推进煤电“上大压小”。按照国家要求,加大煤电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淘汰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服役期届满、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于全省2010年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以及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各类机组。充分挖掘省内潜力,积极开展跨省辖市关停。开展燃煤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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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热电厂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燃煤自备电厂、热电厂淘汰落后产能。
有序推进区域热源新老替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热电联产规划。大中型城市主城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结合城市功能调整、环保标准提高,逐步采用楼宇型、区域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替代原有的小锅炉、小油炉。临近高效燃煤电厂、具有较大规模稳定热源需求的开发区(园区)等,鼓励通过燃煤电厂技术改造,逐步替代原有燃煤小锅炉。
(二)实行预警调控
实施节能预警调控。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节能预警调控,将“两高一低”企业和重点调控目标纳入预警调控范围,实施负荷控制,实现有序用电。
实施减排预警调控。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对减排工程实施缓慢、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地区和单位,依照规定及时预警,开展应急控制。
(三)完善体制机制
加强脱硫脱硝项目管理。坚持电厂脱硫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三同时”政策,确保新上燃煤电厂100%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严格执行脱硫改造政策,推动既有燃煤电厂和热电企业加快脱硫设施改造步伐,实现100%脱硫。对新上燃煤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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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项目,同步设计、建设、运行脱硝装置。推动既有电厂实施脱硝改造。
加强脱硫脱硝电价管理。强化脱硫设施在线监测,严格脱硫考核,力争电力行业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煤电厂和热电企业,及时扣减脱硫电价。参照脱硫电价设计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和实施脱硝电价。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投资政策
优化投资结构,以有效投资引导能源结构调整。坚持对内对外开放,严格项目管理,推进重大项目,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能源发展。
(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发挥大型企业支撑作用。充分认识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宗基础性能源对稳定能源供应的关键性作用,继续坚持和实行对企业规模大、资源获取能力强的国内外大型能源企业开放政策,进一步加强相互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水平。积极引导和鼓励徐矿、国信等有实力的企业,采取参股、并购等方式开展省外、境外能源投资和开发,加快“走出去”步伐,获取稳定的能源资源和开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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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非国有投资促进作用。充分认识民资、外资投资发展能源的积极性,规范设置公开透明、同等对待的投资准入门槛,积极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特别是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能源装备发展;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特别是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备、零售设施及储备网络建设和营运。
(二)完善能源投资管理
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根据投资管理法规、政策、相关规划,制定和实施能源领域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实行“先规划、后项目”,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通过规划与项目的相互结合和有机统一,促进规划实施,推进项目建设。
完善前期工作规则。根据煤炭、电力、电网、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产业准入门槛、管理方式、外部条件等不尽相同的客观实际,分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项目前期工作规则,指导和推进能源项目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提高前期工作水平。
改进项目过程管理。按照产业政策,对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对政府投资的能源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实行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论证、项目公示等制度。对能源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纳入规划的重大能源项目,试行新开工报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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