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7年卷四第二题(本题22分)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
31
刑诉
一、案情:某技术监督局干部周某与陈某之妻王某有染,被陈某知悉,陈某多次劝周某断绝与王某的关系,从此既往不咎。周某不听,陈某便生杀人之念。陈某找到被告人齐某,要齐某帮助请杀手。齐某找到被告人叶某,并带叶某与陈某见面商谈。陈某表示可以出5万元让叶去杀掉周某,叶某欣然同意。尔后,陈某、齐某、叶某3位被告人多次谋划杀害周某的方法,并且由陈某出钱帮助叶某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和其他工具。一天,叶某携刀来到某市,购买了铁锤、尼龙绳等物,住进了某饭店。次日,齐某等以请周某吃饭而有求于他为名,将周某骗到森林公园附近,将周杀死。2007年7月2日,此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某、齐某、叶某被市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在讯问过程中,三犯罪嫌疑人均被告知:“我们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老实交待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三犯罪嫌疑人均提出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被侦查人员告知现在不能请律师。该案于2007年9月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加上严打期间法院人手不够,便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黄某一人独任审判。由于是简易程序,法院没有向三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都旁听了此案的全过程并积极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嫌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叶某量刑畸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叶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
32
二、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4日对白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白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白某、张某抢劫案于2008年3月25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入白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白某的胁迫,由于害怕白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白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白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白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白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7.假如白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答:
33
行政法
一、北苑小区进行旧城改造,该区有108 户居民。某县人民政府作出《 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北苑小区范围内住户的房屋拆迁事宜,董某等108 户被拆迁户认为该文件所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县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上诉至二审法院。 问题:
1.认为“该拆迁通知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的被告是谁?
3.本案原告是否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4.如果该108 户拆迁户中只有50 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5.本案申请人对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除了起诉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6.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补充了有关补偿标准的证据,该部分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7.如果在一审审查起诉过程中,不能确定被诉行为的性质,需要通过开庭审理才能确定,法院应如何处理?
8.本案二审的审理对象与正确的判决是什么?
9.如果被上诉人拒不执行二审生效判决,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有哪些执行手段?
答:
34
二、蓝天水泥厂于2006 年取得原系谢某自留山的石矿采矿许可证。2007年3月10日,谢某与蓝天水泥厂签订合约,约定双方合资开发石灰石矿。2008年1月19日,蓝天水泥厂取得该坝坑石灰石矿的采矿许可证将于4月5日届满,而双方未就补偿费数额等事项达成一致,2008年4月6日,谢某等人将11辆农用运输车停放于采矿洞内,影响蓝天水泥厂的开采、运输矿石。双方产生纠纷后,蓝天水泥厂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和财产损害赔偿,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谢某等四人的行为影响了蓝天水泥厂正常生产的运输,应排除障碍。该裁定书送达后,谢某等人于2008年5月22日主动将停放于洞内的农用运输车全部清除。 2008年5月24日,谢某等以蓝天水泥厂继续在洞内采矿为由,又将5辆农用运输车开进洞内,当日主动清除。2008年6月13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蓝天水泥厂所诉的民事案件做出判决,认定了谢某等人未经蓝天水泥厂同意,擅自将农用运输车停放于矿洞内,影响了蓝天水泥厂正常的采矿作业。2008年11月14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对谢某给予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处罚前向谢某告知并听取了谢某的陈述和申辩,但拒绝了谢某的听证要求。谢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治安处罚决定。谢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如果谢某也在其自留山开发石灰石矿,行政机关能否对其处罚?为什么? 2.蓝天水泥厂要想继续取得采矿许可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3.龙岩市新罗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能否作为公安机关认定谢某违法的依据?为什么? 4.公安机关拒绝谢某听证的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5.公安机关对谢某的处罚是否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
假设谢某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蓝天水泥厂采用欺诈手段获得采矿许可证,自己也一直不知道蓝天水泥厂申请在自留山采矿的事实,侵犯了其自留山所有权,则:
6.谢某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以获得救济?
7.如果谢某提起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程序没有影响?为什么? 8.本案谢某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9.本案谢某提出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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