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草稿)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部分 日常法律事务管理 第五部分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六部分 法律知识培训
第七部分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八部分 附 则
附件一 交船前船东质量投诉处理流程 附件二 交船后船东质量投诉处理流程 附件三 船东索赔处理流程 附件四 要求取消合同的处理流程 附件五 建造项目保修费计提及核算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江苏扬子江船业集团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扬子江船业集团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办设立法律事务专员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办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重大经济
活动(例如收购、重组企业等)的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法律事务的处理常规流程 一、法律事务常规流程
1、业务部门作为法律事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常规性事务由业务部门处理,部门负责人把关。对于日常性事务处理证据的留存由业务部门负责保管。
2、对于金额超过一定数额但又达不到一定数额的非常规事项,或者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常规事项,应当由集团公司董秘办审核或参与,对事项的相关风险附上参考意见后返回业务部门处理,有部门负责人决断是否采纳,董秘办对事务需全程跟踪。该等级的事项的证据留存在董秘办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一式两份进行保管,原件有业务部门保管,复印件交董秘办保管。
3、对于金额达一定数额以上的非常规事项,应经董秘办审核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各部门之间分工
公司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是三道防线:
1、集团公司董事会为原则、政策的制定者,执行的监督者,重大特殊事项的审批者;
2、董秘办为法律风险防范的业务部门,对业务部门常规性事务的监督者,重大事项的参谋者,同时作为外部法律顾问与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协调者;
3、业务部门(含分管副总)为法律风险第一道防线,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部门法律事务的决策者。
三、财务部门对相关事务的会计处理
1、经常性计提,年度扣减后回冲(例保修费的计提等,详见附件五)。 2、重大涉诉项目按评估风险计提(或涉诉项目一律按败诉计提,胜诉后回冲)。
四、管理层对法律事务的授权,审批和监管
集团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应给予业务部门常规性事项的经常性授权,重大事项应由董秘办主管附签,特殊或战略性事务在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策。日常监管由董秘办处理,政策性监管由监事会负责。
五、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作用 1、涉诉出庭
2、重大事项的参考意见 3、非制式法律文件的撰写 4、战略事项前的法律意见书 5、参与公司制度的制定
第二部分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订各类合同,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归口”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根据各部门职责确定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经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签订合同应根据需要进行法律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的研究。
第九条 签订合同要做到当事人具有签约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文字表达准确,手续完备。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货物、劳务、工程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 签订合同应当进行会签。经办单位主管领导及会签单位代表必须在会签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方可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正确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代理人订立合同必须贯彻“一事一授权”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签订合同应遵守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而又需由其签订的合同应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应查验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资料,确认其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签订合同应查验对方签约代表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证明书》和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代表资格或代理资格,不得与无代表权或无代理权的人签约,也不得签订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对仅有单位介绍信和个人工作证的,不得与之签约。
对以上文件和证明材料应互换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合同应加盖合同专用章,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合同各方的签约代表须亲笔签字,不得复写(印)或以私章代替签字。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六条 资信调查:经办单位应全面、充分考察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和履约能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谈判:经办单位组织合同谈判,并应通知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合同的起草:经办单位起草合同时,原则上采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印发的示范合同文本,没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作合同。
经办单位应对合同进行编号。
第十九条 合同的会签及审核: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合同一般由经办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单位会签,会签后由公司领导按照相应权限签署审核意见。
以下重大事项,应由会签单位会签、董秘办审查,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应规定审核批准后,报集团董事长签署审核意见,方可签订合同:
(一)对外投资;
(二)企业收购或企业重组; (三)资产抵押;
(四)不动产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五)涉外(含涉台、港、澳)合同。
(六)标的额为300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其他各类合同。
无合同和合同未按规定会签的,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 重大合同还应由公司法律顾问会签意见并出具出面法律意见书。重大合同系指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属于重大合同的范畴。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授权委托:经办单位签订合同前,代理人须持《合同会签审核单》,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意见,到公司总经办开取《法人授权委托书》,以获得签订合同的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经会签后,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字,经办部门持《合同会签审核单》,并到总经办备案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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