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净截面面积; H───大模板高度; I───毛截面惯性矩;
I1───工具式钢管支柱插管毛截面惯性矩; I2───工具式钢管支柱套管毛截面惯性矩; Ib───门架剪刀撑截面惯性矩; L───楞梁计算跨度; L0───支柱计算跨度;
S0───计算剪应力处以上毛截面对中和轴的面积矩;
W───截面抵抗矩;
a───对拉螺栓横向间距或大模板重心至模板根部的水平距离; b───对拉螺栓纵向间距或木楞梁截面宽度,或是大模板重心至支架端部水平距离;
d───钢管外径; h0───门架高度; h1───门架加强杆高度; h───倾斜后大模板的垂直高度; i───回转半径; l───面板计算跨度; l1───柱箍纵向间距; l2───柱箍计算跨度; tw───钢腹板的厚度; t───钢管的厚度; v───挠度计算值; ?v?───容许挠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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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风荷载设计值。 ?───长细比;
???───容许长细比;
2.2.4 计算系数及其它
k───调整系数;
?1───外加剂影响修正系数;
?2───混凝土坍落度影响系数。
?m───压弯构件稳定的等效弯矩系数;
?───截面塑性发展系数;
?G───恒荷载分项系数;
?Q───活荷载分项系数;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钢支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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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料选用
3.1 钢材
3.1.1 为保证模板结构的承载能力,防止在一定条件下出现脆性破坏,应根据模板体系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等不同情况,选用适合的钢材型号和材性,且宜采用Q235钢和Q345钢。对于模板的支架材料宜优先选用钢材。
3.1.2 模板的钢材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 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2. 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 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
3. 钢铸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 中规定的ZG200—420、ZG230—450、ZG270—500和ZG310—570号钢的要求。
4. 钢管扣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 规定。
5. 连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700)或《低 合金钢焊条》(GB/T1591)中的规定;
6. 连接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5782)的规定。
7. 组合钢模板及配件制作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的规定。
3.1.3 下列情况的模板承重结构和构件不应采用Q235沸腾钢。
1. 工作温度低于-20oC承受静力荷载的受弯及受拉的承重结构或构件。 2. 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30oC的所有承重结构或构件。
3.1.4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的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1.5 当结构工作温度不高于-20oC时,对Q235钢和Q345钢应具有0oC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Q390钢和Q420钢应具有-20oC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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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冷弯薄壁型钢
3.2.1 用于承重模板结构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带钢或钢板,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规定的Q235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Q345钢。
3.2.2 用于承重模板结构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带钢或钢板,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3.2.3 焊接采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
2. 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结构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
3. 当Q235钢和Q345钢相焊接时,宜采用与Q235钢相适应的焊条。 3.2.4 连接件(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螺栓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六款的规定外,其机械性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89?1)的规定。
2. 连接薄钢板或其它金属板采用的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1~4、GB/T3098?11)或《自攻螺栓》(GB/T5282~5285)的规定。
3.2.5 在冷弯薄壁型钢模板结构设计图中和材料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的牌号)。必要时尚应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
3.3 木 材
3.3.1 模板结构或构件的树种应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选择质量好的材料,不得使用有腐朽、霉变、虫蛀、折裂、枯节的木材。
3.3.2 模板结构设计应根据受力种类或用途按表3.3.2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木材材质等级。木材材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
表3.3.2 模板结构或构件的木材材质等级 项次 1 2 3
主 要 用 途 受拉或拉弯构件 受弯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 9 -
材质等级 I a II a III a 3.3.3 用于模板体系的原木、方木和板材可采用目测法分级。选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不得利用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
3.3.4 用于模板结构或构件的木材,应从本规范附录B附表B.3.1—1和附表B.3.1—2所列树种中选用。主要承重构件应选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它缺陷的耐腐蚀的硬质阔叶材。
3.3.5 当采用不常用树种木材作模板体系中的主梁、次梁、支架立柱等的承重结构或构件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要求进行设计。对速生林材,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3.3.6 在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选择天然缺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朽性较好的树种木材;
2. 每根木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认证等级应附有说明,并应符合商检规定,进口的热带木材,还应附有无活虫虫孔的证书;
3. 进口木材应有中文标识,并应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得混淆,储存期间应防止木材霉变、腐朽和虫蛀;
4. 对首次采用的树种,必须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3.3.7 当需要对模板结构或构件木材的强度进行测试验证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检验标准进行。
3.3.8 施工现场制作的木构件,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的原木、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连接件,不应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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