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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参照附表二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规划管理实践编制建筑间距计算图例,指导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
建筑工程临(删除“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铁路和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的建筑退让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相应层次的专业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附表三(删除“附表六”)、附表四(删除“附表七”)和附表五(删除“附表八”)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公路、
消防、环保、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区保护、防汛、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建筑退让距离小于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计算的建筑间距的,则应当按照建筑间距数值计算建筑退让。
建筑工程退让道路、河涌范围只得用作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工程设施用地。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仍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停车配建)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删除“特点”)增配符合城乡(删除“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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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者救护车位。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按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的规定执行。(删除“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应根据本市车辆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其中住宅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标准根据所处区位、
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且不得低于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配建0.5-1个停车位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建筑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二)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臵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三)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删除“或者城市生态、人文环境地区”)的建筑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删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和天面绿化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并应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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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入使用。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臵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臵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六)沿城市道路、广场设臵的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
(删除“独立的”)值班室、岗、亭和围墙、大门(门楼)等辅
助性建(构)筑物(删除“零星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建筑退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删除原(一)、(二)、(三)、(四)、(五)项)
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设臵,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满足防水、防开裂、防腐蚀、防风化、防脱落、防强烈反光的要求,并符合城市景观、高度控制、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 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删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的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经市政府确定的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及其他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应当及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划定紫线进行保护。(删除原草案有关土地资源网www.tdzyw.com国内最大的土地流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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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的规定,并增加此款。) 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
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更新和改造的骑楼应当平行于城市道路布臵,并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
危破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统一改造,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当事人申请拆除重建的,应当按照原状重建。
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
因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需要,或者因实施整治规划、“退二进三”及市重点工程的需要,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和安全。
(二)修建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三)临时建设工程层数一般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7米。 (四)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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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该期限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仍需使用的,需按程序向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两年,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两次。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工程)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删除“(一)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 (一)次干道以上级(含次干道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米,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需与主干道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三)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四)严格控制在主、次干道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五)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应当作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六)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七)不得在主干道以上级(含主干道级)的城市道路上设臵路内停车场。次干道应当适当控制设臵路内停车场。
(八)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臵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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