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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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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速度与在短期内爆发的力度,此后也因缺少基本医学常识,笼统地将其他各种病毒性肝炎的传染性与传染途径视同于甲型肝炎,由此造成了对肝炎的普遍恐惧,人们“谈肝色变”。 甲型肝炎病毒(HAV)感染引起的甲肝在我国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肠道传染病,而“乙型肝炎病毒(HBV)” 是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①并不会经消化道传播。

(2)法律法规对“病毒性肝炎”笼统定义 民众对肝炎的恐惧形成了对肝炎患者的偏见,而真正将这种偏见孕育成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则是政府发布的有关劳动力招聘政策。上个世纪80年代初,政府对企业招工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延续了二十余年的“统包统配”招工制度改为招工考核择优录用,并要求用人单位对应招者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在《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1981年4月14日发布)中规定的标准。在这个行政规章中规定,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者不能录取。这一行政规章打开了对携带者就业歧视之门。

尽管医学界对各种肝炎病毒的不同传播途径早有定论。乙肝病毒只能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三种途径传播,但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颁布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中,并未就不同类型的肝炎病毒及其携带者予以明确的区分和定义,这样就使本来传播途径完全不同于甲肝的乙型肝炎被曲解为消化道传染病,从而否定了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例如,在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在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从业,这一规定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服务行业的就业权利;在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也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十六条),这些法律的相关条款使几乎一切与食品加工业有关的雇主都有理由和依据拒绝录用携带者;还有一些法律和行政规章禁止携带者在药品生产行业、卫生用品生产行业,供水行业和教育行业就业。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剥夺了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同时,也给社会民众造成了“乙肝病毒会通过日常接触传播”的错觉,无形中加剧了公众对乙肝的恐慌。

(3)公务员招考将乙肝携带者“拒之门外” 上个世纪90年代,为实行公务员招聘制度改革,中央政府推行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这也使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延伸到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过程。1994年6月7日,人事部发布《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对报考国家公务员者进行体检;同月,人事部发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体检项目与标准》,要求在中央直属、国务院直属的公务员招聘中,进行乙肝病毒携带的检测,尽管在这个文件中有“急性肝炎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二年,乙肝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的规定,但各地政府在根据这一文件制定的区域性体检标准中,却往往因缺少必要的论证而无一例外地把乙肝病毒标志物列为必查项目。② 例如,在《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浙人干[1996]95号印发试行,2001年2月修订)中,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小三阳者”定义为体检不合格者。有报道称,在上个世纪90年代,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订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① 政府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和错误导向,对此后几年乙肝就业歧视现象的加剧具有巨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在就业方面的歧视逐渐蔓延到对携带者的入学歧视、就业期间的歧视甚至子女入托的歧视。

(4)虚假广告过分渲染了“乙肝”的危害

(http://news.sina.com.cn/c/2007-01-16/174612053841.shtml)。 ①

《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05年12月2日 ②

翟明磊:“1亿2千万人承受的荒唐歧视”,《民间》杂志2006年冬季刊。

进入本世纪后,市场经济的无序发展也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商家们抓住了乙肝患者和携带者急于求治的心理,大作特作广告,这些广告至少具有四类不实甚至虚假的内容:第一是夸大乙肝病毒的传染性,用模糊的语言提示受众,以引起对其广告药物的重视;第二是夸大乙肝病毒所引起的身体后果,声称乙肝病毒携带者如不治疗就将转为肝硬化、肝癌,并导致死亡,即所谓“乙肝三部曲”;第三是渲染感染乙肝病毒之后的社会后果,诸如就业升学婚姻等障碍;第四是借用“名人”、“医学权威”的形象,夸大广告药物的有效性。这些虚假的信息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互联网媒体中不断地被重复传播,对社会受众进行着持续的误导。

在历史事件和大众传媒等的交互作用下,民众对携带者形成了深度的误解与偏见,而那些带有歧视性质的法律政策又使民众的偏见具有了“合法性”的基础,从而使携带者们身处于一个偏见与歧视构成的“怪圈”之中,成为受社会排斥的一个群体。尽管这个群体具有占全国人口将近十分之一的比例,他们当中不乏事业成功者,然而在涉及到就业、婚姻、家庭与社会交往等诸多领域的时候,他们的确又是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

2、深圳乙肝就业歧视的表现

距《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图2:对乙肝求职者的态度 发布事隔一年,《就业促进法》实施两年缺省来,深圳作为充斥大量外来务工者的移1%不清楚民城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的过程中,21%是否仍旧存在严重的乙肝歧视?前文提招录携带者到,有106家企业在其发布的招聘启事39%中有对健康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电话调查了留有招聘热线的100家企有限制业后发现:有16家企业称其目前不招人,12%拒绝了询问,但仍有两家称其不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的理由分别是:“大食堂共餐,害怕传染”;“因为岗位和水不招录携带者处理有关,怕传染扩散”。在另外的8427%家企业中,声称乙肝携带者可以招录的有32家。不清楚的有18家,明确说明不招的有23家,有限制的有10家。(见图) 在限制招聘的10家企业中,他们的限制条件也不尽相同。如下: 个案十四:小三阳招收;

个案二十六:办公室的岗位可以,药品销售不可以; 个案四十:不完全限制,某些岗位会有限制; 个案四十二:是,要求有健康证;

个案四十五:在公司住宿不可以,不住宿可以;

个案五十八:不清楚,制度上不限制,但是要跟领导商讨;

个案六十:入职前提前告知是携带者可以考虑,但是如不提前告知身体状况,在体检中发现

是携带者,不予录用;

个案八十二:要有健康证,否则不招; 个案八十五:要有健康证,否则不招; 个案九十一:小三阳可以,大三阳不行。

林珊珊:“中国式乙肝战争”,《南方人物周刊》,2008年第30期(总135期),第24-25页。

归纳发现,这些限制条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1)小三阳招收,大三阳不招收。

通过对乙型肝炎有规定的医学文件进行考察后发现,并不存在乙肝大小三阳之分,也并没有任何一部医学文件中提到了“大三阳”或者“小三阳”这样的表述。这些文件中无一例外的均是对慢性乙型肝炎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医学规定。而民间所经常提到的大、小三阳只是一种人为的规定与区别。

(2)要有健康证。

2009年6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7月24日正式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条例中对病毒性肝炎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感染了甲肝和戊肝不可以从事食品行业,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再受限制,可以从事食品行业。倘若根据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行业健康证,这一条就不能作为入职的限制条件。据调查,在深圳可以顺利办理食品行业健康证。

(3)诚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文规定,乙肝病原携带是个人隐私,并不能作为公开内容,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泄露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法律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应聘者也并没有义务告知用人单位这一情况。用人单位通过入职体检得知求职者是乙肝携带者本身属违法行为。

可见,这些限制性的理由均不能成为限制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的条件。而更加严重的是,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的前提下,依然有部分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强查乙肝,拒绝招录乙肝携带者。在明确的声称不招录乙肝携带者的23家企业中,不招收乙肝携带者的理由如下:

不招的理由:

个案十一:携带者需要休息; 个案十三:一般公司都不招; 个案十九:体检不合格就不招; 个案二十一:公司规定不可以;

个案三十:服务行业,怕对公司有影响; 个案三十一:公司的要求; 个案三十二:照顾客户情绪;

个案三十三:公司一直不录用携带者,因为共用食堂; 个案三十四:因为需要跟客户打交道; 个案三十六:对其他员工不利; 个案五十七:很多公司会有限制; 个案六十:客户不接受;

个案六十七:因为是做服务行业的;

个案七十四:关系到其他人的健康,担心会传染; 个案七十七:担心其他员工的健康,而且是饮食服务; 个案七十九:尽管国家已出台政策,但客户会很挑剔; ①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个案八十二:外国交流,外国家庭很注重健康。

通过分析可知,这些理由主要分四类: (1)体检不合格。

体检是否合格是体检机构作出的结论,而这个结论的前提又是乙肝携带者是否属于体检合格的范畴。2006年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同时,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2010年2月10日,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可以判定,国家在对待乙肝携带者就业体检合格有明确的规定,地方企业和体检机构将乙肝携带者判定体检不合格显然缺乏依据是一种人为剥夺了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行为。

(2)担心传染。

卫生部于2006年9月2日颁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二条明确说明,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第七条又再次重申,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这种担心是缺乏依据的。

(3)客户不满意。 用人单位依法招录员工,并有义务保护单位员工的隐私,禁止向任何人泄露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二条中也有明确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试问,倘若用人单位依法招聘,依法保护携带者的隐私,客户又从何知晓这些信息?尊重和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这是企业合法用工的前提,不应作为不录用的理由。

(4)公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公司制定这样的规定,或者盲目的跟从其他用人单位的做法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归根结底,用人单位歧视乙肝携带者,主要原因在于对乙肝缺乏科学的认识,他们深受传统对乙肝的错误认识的影响,还继续的停留在“谈肝色变”的阶段,无理由的对乙肝抱有恐惧心理。合理的行动源于科学的认识。不能正确的认识乙肝,不能平等的对待乙肝携带者,作为中国特有的健康歧视——乙肝歧视——就难有彻底消除的一天。

3、成功的反歧视经验——立法完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不能否认,政府在反乙肝歧视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这离不开广大的乙肝携带者自身为消除乙肝歧视所付出的巨大努力,近年来,深圳一直都是乙肝携带者反歧视活动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政府与公民共同致力于改变目前的这种状况使得反乙肝歧视从政策层面有了巨大的改善。政府立法层面对乙肝携带者的保护主要有四个方面:

(1)立法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 如:《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均有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的条款。

(2)立法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如:《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1日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不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同年7月24日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对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准入条件做了非常明确的界定,其中并未禁止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这也从根本上消除了“乙肝可以通过消化道传播”的认识谬误。随之而来的是各地乙肝携带者积极办理食品行业健康证,深圳市乙肝维权志愿者“黄铮”历经三次申请,通过投诉、信访、起诉等程序,并采取了“行为艺术”等抗议方式,最终也拿到了深圳市首张食品行业健康证。深圳电视台及多家报纸给予了报道。

(3)修订旧有法律法规对乙型肝炎失实的表述

法律法规对病毒性肝炎的模糊表述,是导致乙肝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多处将过去采用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同时删除了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4)出台相关政策杜绝入学、求职体检项目中再出现乙肝标志物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且要求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众所周知,乙肝歧视的源头在于体检,倘若在就业和入学体检中删除乙肝标志物的检测,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无从泄露,用人单位、入学机构也无从知晓,自然不会存在乙肝歧视。虽然《通知》还不尽如人意①,但该《通知》的确是非常关键的进步。 当然,并不能说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就一定可以杜绝乙肝歧视的再次发生,社会认知需要改变,社会病态也需要矫治,而这种改变与矫治需要时间来完成,相信不久的将来乙肝歧视将成为一段尘封的历史。 (二)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世界范围内的传统的,也是最古老的一种歧视,一直以来都是各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关心和关注的就业歧视议题。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消除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0-2010)就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确立为“妇女与经济”领域的主要目标之一。但是,虽然社会和政府对此进行了巨大的努力,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存在,至今仍然未能根本解决。在中国社会,性别歧视的状况也改变的相当缓慢,女性面临的困难和调整仍然很多,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中国长期的父权社会之中,女性以不同的方式生存下来,多数担任着妻子、女儿等 ①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存在两点遗漏:1、只禁止了用人单位对乙肝携带者的拒绝招(聘)用、辞退、解聘行为,但遗漏了“强制休假、调换工作岗位”的行为;2、只禁止了教育机构对乙肝携带者学生的拒招或退学行为,但遗漏了普遍存在的“强制休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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