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及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甲方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款的规定 12.2 仲裁条款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款规定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充分授权
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4.3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用于办理备案手续之用。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玉林龙潭产业园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玉林市人民政府
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玉林龙潭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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