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八章 收 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销售价格向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对用户管理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改造、维修等其他有偿服务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收费。
乙方与企业、工商业用户在政府批准的价格范围内自行协商供气价格。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
乙方因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乙方执行新收费标准。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内容,并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乙方的完整性、专营性和排他性不被侵犯。在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地域范围内,再将授予第三方,对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侵害乙方的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
(2)维护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区域及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负责与上游企业协调,协助乙方落实气源及气量问题。为乙方的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价格调整相关职责;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乙方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违章占压等情况时,予以协调;
(5)保障乙方开展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的自主权。在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运营;
(6)当完成甲方交办的具有应急、公益性质的任务后,乙方有权提出补偿申请,甲方应予协助落实;
(7)为乙方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提供指导,并予以协调。 9.3 乙方权利
(1)享有范围内的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拥有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2)依据政府和本协议的规定,向用户收取气费和相关服务费的权利。对拒缴或欠缴气费的用户依法追缴气费和违约金,按照法定程序对欠缴气费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暂停供气;
(3)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
使用燃气的用户有暂停或拒绝供气的权利;
(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龙潭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燃气篇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6)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提交给甲方;
(7)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中的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依法向受损害方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或,受损害方、第三人过错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8)在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负责对交接期间的安全和服务工作妥善处理。
(9)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5 定期报告
乙方在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
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5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
(2)乙方应于每年5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5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 30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的决议;
(4)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5)其他对公司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7 补偿
本协议项下的补偿可以采取调整气价、延长期限、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补偿申请后15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审核意见和拟采取的补偿方式等。
第十章 违 约 10.1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
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
10.3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告知日后不少于180天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行使障碍,或在该补救期限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10日内重新核实情况, 并作出是否予以整改的决定,若仍决定乙方整改的,则补救期限重新计算。
10.4 免责
因上游企业管道供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等质量标准而导致乙方的供气无法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供气标准的,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实后,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加强检测和监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因上游气量不足或政府部门征用、征收燃气设施或甲方要求乙方执行其指令性任务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供气义务的,经证实后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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