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止。
3.4 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行使地域范围为玉林龙潭产业园行政管辖区域。如果行政管辖区域扩大,本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随之扩大。
3.5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的业务范围: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有关燃气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10天内予以安排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约定的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充。超出期限未予安排协商,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
3.6 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乙方除为燃气项目建设而进行的融资情形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暂时中止本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并责令乙方限期 整改:
(1)乙方违反本协议3.6款规定,转让、出租,情节严重,足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擅自停业、歇业,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乙方整改合格后,继续享有。整改期满后,乙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乙方的或终止、解除本协议。
3.8 汽车加气业务
在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管道燃气的基础上,可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汽车加气站,从事汽车加气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四章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的终止
除非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延长或提前终止,期限应为三十年。期限届满时,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出现本协议3.7款所列情形致使被中止,乙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双方终止本协议。
4.3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终止日 (1)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4.4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的延长
(1)本协议在必要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有关手续;
(2)若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则甲方应当相应延长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的期限:
①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②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
的任何其他物品;
③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
④不可抗力事件。
4.5 期限期满后的重新授予
(1)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期满前12个月,双方将重新协商确定是否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另外签署新的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
(2)如果甲方决定重新授予,应优先授予乙方。 4.6 资产归属与处臵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臵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乙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享受政府对该燃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或征收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及时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1)乙方的投资和预期收益;
(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或其他方的补偿或赔偿;
(3)乙方由此而遭受的其他所有损失。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和减少责任事故发生;
出现燃气事故后,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或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乙方有权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按照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
巡检。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12小时告知用户,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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