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逃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的,需要立案查处。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第一、二类问题进行查处。稽查部门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问题进行审核和依法查处。
掌握: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的协查取证的要求,包括查明受票单位基本情况,涉案发票的票面内容情况,发票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受票单位再开具发票的内容,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 五、稽查协作
了解:稽查协作的内容(内部协作、外部协作和群众协税护税),稽查协作的要求(依法有序、相互尊重、方法得当、信息共享)。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熟悉:税务稽查审理流程图。 一、稽查审理的实施 了解:
1.审理受理,包括条件审核(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领导交办须经审理核实的其他涉税事项)、案卷审核、受理手续、人员确定。
2.审理程序。①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②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③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熟悉:
1.审理范围。①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②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③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2.证据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①包括逐证审查:一切证据都必须逐项进行审查;②比较印证:将涉税案件中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不同证据,加以比较对照,相互证实,协调一致;③综合分析:综合全案证据,将其联系起来,排除矛盾和疑点,统一认定,作出结论。
3.审理期限。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①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②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③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掌握:
1.审理内容,包括①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②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程序的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程序的时效性),③事实是否清楚(此处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④证据是否确凿(证据要合法、充分、有效,并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要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⑤数据是否准确,⑥适用法律是否恰当,⑦资料是否齐全(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⑧文书是否规范,⑨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由证据证明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事实;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 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包括:①认定的违法性质;②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③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除此之外,还应参考稽查对象在税务稽查中的表现、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因素。 2.各类证据的审理,包括:
(1)书证的审理(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2)物证的审理(审查物证的合法性、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审查物证的关联性);
(3)视听资料的审理(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审查视听资料的搜集过程、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
(5)鉴定结论的审理(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和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的审理(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证言按证人的身份划分,可分为三类:①与当事人经营活动有联系的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如与进货、销货等经营业务有关人员的证言,财会人员的证言,纳税单位和申请出口退税单位及其内部成员提供的有关经营、纳税、退税情况的证言等。②直接从事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所作的证言,以及从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的人员所作的证言。③上述两类以外的证人。如虽与被查人无利害或者直接关系,但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人,如暴力抗税、妨碍征税公务事件的现场目击者所提供的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不能提供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应的证言。
(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审查动机与目的、审查陈述申辩内容、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了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税务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稽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活动的总称,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听证的本质是给予当事人一个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熟悉:
1.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办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涉税案件案卷存档。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包括听证通知(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主持人(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听证会参加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他人(1至2人)代理,但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有权要
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的参加人,在听证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必要时,可请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公告(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外,一般都应公开进行;举行听证会,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听证笔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交由听证会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押印)。听证终结(撰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对本案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或无相关证据支持的,应维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对其的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的,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可能存在错误的,应由调查人员实施补充稽查或重新稽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有依法减轻税务行政处罚情节的,应予调整并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发现有其他涉案单位(人)需要予以查处的,应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承担)。 掌握: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①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①.听证会开始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故缺席不到场;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擅自退出听证会场的,应视为放弃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②.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会纪律、违反听证秩序,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③.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认为控方证据有疑问无法辩明事实,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的,应当宣布中止听证,并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作补充调查后再行听证。 三、审理终结 熟悉:
1.案件的处理,包括处理与处罚分离。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由稽查执法主体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案件处理的原则:(1)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2)案件的处理必须重证据、重事实,不轻信口供。只有当事人陈述,但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的,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没有当事人陈述,但其他证据充分、确凿的,应认定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并据以定性处理。(3)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①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④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时效的。(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的程序。《审理报告》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审理部门应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和处理权限,办理案件处理的手续。(1)应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①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和违法性质;③处理(罚)决定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④缴库的期限、办法和执行情况报告的要求;⑤当事人未按期执行处理(罚)决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及其他有关事项;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文文号;⑧作出处理(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章及发文日期。(2)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涉税案件处理程序。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①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违法性质及其违法情节;③不予处罚决定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④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及有关事项;⑤《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文文号;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章及发文日期。(3)查无问题案件的处理程序。对查无问题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有疑点的,应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充稽查或由局长决定另行安排稽查。对查无问题的案件,应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主要内容为:①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税务稽查的实施时间和检查所属时期;③税务稽查的基本内容及尚未发现问题的结论;④作出《税务稽查结论》的税务机关章及发文日期。
2.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涉税案件移送书》,是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税务文书。按照有关要求,税务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将应追缴税款和罚款的缴纳凭证复印件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嫌疑案件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3.移交税务稽查执行。案件处理终结后,应按照税务稽查“四分离”的工作体系和要求,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移送税务稽查执行部门。 掌握:审理结论,是指审理人员根据对案件的审理认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的审理意见。这是审理部门行使审理权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包括:
1. 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手续齐全、数据准确、证据确凿、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拟处理意见得当的,应作出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制作《审理报告》。《审理报告》是指审理部门核准案件事实、鉴别案件证据、认定案件性质和拟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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