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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培训复习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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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略)

注意: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征行为。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规章。

3.行政诉讼法

了解:

(1)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税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某些特殊案件,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 (2)救济完成后的执行。 熟悉: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对象的特定性,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国家赔偿法

了解:

(1)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和赔偿的诉讼程序。税务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应先向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自愿协商,从而解决税务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它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方式,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需经过先行处理程序。

(3)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仅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赔偿。 (4)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5.担保法和物权法

了解:

(1)纳税担保的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如以“纳税担保书”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否则是无效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主体,包括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 熟悉:

(1)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不包括罚款。

(2)纳税担保的方式(只有三种),包括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的性质:纳税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纳税担保能力:纳税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纳税保证的时限: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纳税抵押(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纳税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注: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6.拍卖法

了解:

(1)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扣押、查封或者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前,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①按照市场价格确定;②其他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③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

(2)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三种情形:①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②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③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的。

(3)拍卖优先原则,包括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特殊情形。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7.刑法

了解:税务机关的行政制裁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的区别。

二者在性质、内容、严厉程序、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打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后者是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前者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适用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前者适用行政管理程序,后者则必须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前者的制裁措施往往是经济措施,后者的制裁措施更加严厉,不仅有经济制裁,还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

熟悉: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如纳税人进行偷税,符合《刑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移送:一是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偷税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罚款折抵罚金和不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税收违法行为 了解:

1.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

2.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包括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行为具有特定性(作为税收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税收违法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3.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包括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 熟悉:

1.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①税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税收主体;②税收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税收主体对其实施的税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③税收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税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④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指违反税法,妨碍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违反税务机关检查制度的行为),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抗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的行为、未扣缴税款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 掌握: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四、税收法律责任 了解:

1.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税收主体因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包括法定性、国家强制性、否定性。

3.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的转移。) 熟悉:税收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刑事制裁。税收主体触犯刑律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等。刑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偷税罪的成立标准,有两个:一、偷税数额达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税款的优先执行。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至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之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掌握:

1.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5个),包括税收法律责任主体、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核心要素)、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必备要件)、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

2.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依法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包括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税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分为:惩罚性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和补偿性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出口退税资格。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了解: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流程图。 一、税务稽查管辖 了解:

1.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分税制管理原则、统筹协调原则。涉税案板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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