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组织纪律性差,既定的制度规定不落实。8月16日19时30分,丰台大队大红门分队在查处露天烧烤违法行为时,遭遇暴力抗法,1名城管协管员背部被无照商贩用9根羊肉串竹签扎伤,但丰台大队带班领导对情况不掌握、不敏感、不报告,并存在值班制度不落实,应急处臵不得力的问题。李润华局长通过公安110获知情况,连夜赶赴现场坐镇指挥处臵,亲切慰问受伤人员,并要求公安机关严肃依法处理暴力抗法人员。正是市局主要领导的及时赶到和有力指挥,施暴人员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各大媒体网络也及时对此事进行了全面报道转载,社会反响良好。事后,丰台区高朋副区长连续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对丰台大队提出严厉批评,并要求剖析原因、查找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目前,丰台大队已修改完善了应急工作预案,制定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制度和联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特别是实行了大队党委成员轮流值班和全体执法人员备勤制度,保证了24小时领导和执法人员的在岗在位。
三、工作要求
为杜绝再次发生执法风纪问题,各单位要对照典型案例和群众投诉,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为此,市局再次重申相关要求:
一是必须令行禁止。要坚决执行市局各项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各级领导干部、值班备勤人员要坚持在岗在位,认真履职。
二是必须规范执法。要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八不准”规定和“五条禁令”,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坚持言语文明规范,行为端庄亲民;凡综合性、跨区域、敏感的大型执法活动,必须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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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逐级请示报告;凡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仍遭遇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市局将协调公安机关依法严惩违法人员;凡不执行市局规定,因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规范导致工作被动、影响恶劣的,坚决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并酌情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违法的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必须规范宣传。要严格对外宣传制度,严肃对外宣传纪律,严控对外宣传口径。未经市局宣传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络,对于可能引发负面炒作的舆情苗头要做到早发现、早研究、早处臵。对于可能产生的负面报道,要积极采取一切手段加以控制。对已经被媒体报道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负面影响,坚决维护城管形象。在执法现场,对待媒体采访和群众拍摄要注重行为规范,合理引导。
四是必须加强协管员、保安队伍管理。严禁协管员、保安员从事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协管员着装必须以大队(分局)为单位统一,并将服装样式报市局备案,严禁着城管制服、佩戴城管标识标牌,或着款式、颜色与城管制服相似的服装。
五是必须规范使用执法车辆。城管执法车辆不得外借、公车私用,不得违章占道,严禁遮挡号牌,在执法工作中也要遵守交通规则。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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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发布城管执法岗亭使用管理办法 和城管执法岗亭考评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开发区分局,燕山中队、西客站分队:
2009年,市局启动了城管执法岗亭安装工作,目前已在全市各重点点位安装了50座执法岗亭。近期,市局对执法岗亭的应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岗亭使用中存在岗亭外观破损、周边环境脏乱和执法人员不在位等现象。
为加强执法岗亭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岗亭效能,市局对执法岗亭使用管理办法和城管执法岗亭考评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岗亭管理使用,市局将继续对执法岗亭使用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⒈城管执法岗亭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⒉城管执法岗亭考评细则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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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管执法岗亭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管执法岗亭使用与管理,提高执法效能,服务广大市民,塑造公众城管形象,依据《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及装备配备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管执法岗亭是城管执法人员强化点位监控、开展法制宣传、提供便民服务、展示城管形象的重要窗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私自变更城管执法岗亭外观样式及颜色。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辖区特点,努力创新服务形式与内容,以假日文明行动为载体,主动为市民提供多种服务。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要强化城管执法岗亭综合管理功能,依托城管执法岗亭为属地公安、交管及市政等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使用城管执法岗亭的其他部门人员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在城管执法岗亭使用期间带班,加强巡视检查,确保城管执法岗亭周边环境秩序良好,不能出现无照经营等违法现象。
第六条 城管执法岗亭值守人员要自觉遵守《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着装整齐,仪容规范,举止端庄,谈吐文明。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城管执法岗亭日常保洁,要保持城管执法岗亭内外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不得摆放长椅和床等与执法业务无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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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管执法岗亭发生破漏或严重污损,各使用单位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告,由市局安排专业队伍负责维修。
第九条 注意用电防火安全,定期检查电源线路,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整体移动或撤销城管执法岗亭时,需报市局批准。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岗亭日常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市局督察考核,并定期通报。对于城管执法岗亭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使用单位,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在城管执法岗亭内显著位臵进行公示,便于市民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6月1日发布的原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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