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PC 58/23/Add.1
ANNEX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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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2
2.4
□
列于第2.6条符合第4.1条认可的适当安排………………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第15条)
2.4.1 本液货船有1套按照MSC/Circ.585号通函安装和认可的
蒸气收集系统…………………………………………………………………. 2.4.2.1 对于装载原油的液货船,有认可的VOC处理计划…………….. 2.4.2.2 VOC处理计划认可的参考:…………………………………..…. 2.5
船上焚烧(第16条) 本船装有1台焚烧炉: .1
□ □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符合经修正的MEPC.76(40) 号决议…………………………………………………....…. □ 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符合: .2.1 .2.2
MEPC.59(33)号决议……………………....…… MEPC.76(40)号决议……………………....……
□ □
.2
2.6 等效(第14条)
船舶允许使用本附则要求的适合于船舶或其它程序、替换燃油或符合方法使用下列配件、物质、装置或仪器:
系统或设备 等效使用 批准参考 兹证明本记录在各方面均正确无误。
签发于………………………………………………………………………………….
(记录签发地点)
(年/月/日):……………… (签发日期)
(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 (正式授权签发本记录的官员签字)
MEPC 58/23/Add.1 ANNEX 13 Page 32
附录II 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
(第13条)
在采用经修订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中规定的试验程序和计算方法核实船用柴油机是否符合本附则第13条规定的氮氧化物限值时,应使用下列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
.1
对于船舶主推进的恒速船用发动机,包括柴油电力驱动应采用试验循环E2;
.2 .3 .4 .5
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装置应采用试验循环E2;
对于按推进器定律运转的主辅发动机应采用试验循环E3; 对于恒速辅发动机应采用试验循环D2;以及
对于除上述发动机以外的变速、变载辅发动机应采用试验循环C1。
恒速主推进机应用的试验循环?
(包括柴油电力驱动或可调螺距螺旋桨装置)
转速 试验循环类型E2 功率 加权因数 100% 100% 0.2 100% 75% 0.5 100% 50% 0.15 100% 25% 0.15 按推进器定律运转的主辅发动机应用的试验循环
转速 试验循环类型E3 功率 加权因数 恒速辅发动机应用的试验循环
转速 试验循环类型D2 功率 加权因数 100% 100% 0.05 100% 75% 0.25 100% 50% 0.3 100% 25% 0.3 100% 10% 0.1 100% 100% 0.2 91% 75% 0.5 80% 50% 0.15 63% 25% 0.15 MEPC 58/23/Add.1
ANNEX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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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和变载辅发动机应用的试验循环
转速 试验循环类型C1 扭转 加权因数 100% 0.15 额定 75% 0.15 50% 0.15 10% 0.1 100% 0.1 过渡 75% 0.1 50% 0.1 空转 0% 0.15 证明符合第13条的第5.1.1分段规定的发动机,在每个模式点的具体排放不应超过适用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50%,下列除外:
.1 .2 .3
试验循环D2中10%模式点。 试验循环C1中10%模式点。 试验循环C1中理想模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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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II
指定排放控制区域的标准和程序
(第13.6条和第14.3条)
1
目的
1.1 本附录目的是向各当事国提供制定和提交指定排放控制区域建议的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本组织评估此类建议时应考虑的因素。 1.2
从远洋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质导致世界各城市和沿
海地区空气污染环境浓度的增加。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包括:早产儿死亡、心肺病、肺癌、慢性呼吸道疾病、酸化和富营养化。
1.3 如证实有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或氮氧化物或所有3种排放类型(以下称为排放)的需要,本组织应考虑通过一个排放控制区域。 2
指定排放控制区的程序
2.1 指定氮氧化物或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或所有3种排放类型的排放控制区域,只能由各当事国向本组织提交建议。如果两个或以上当事国对某一特定的区域有共同的利益,他们应起草一个互相协调的建议。
2.2 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向本组织提交指定一个给定区域作为排放控制区域的建议。 3 3.1
指定排放控制区的标准 建议应包括: .1
一份所建议的适用区域的明确描述,连同一份标有该区域位置的参考海图;
所建议控制的类型或排放类型(即: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或氮氧化物或所有3种排放类型);
一份受到船舶排放威胁的人口和环境区域的说明;
一份对在所建议的适用区域内航行的船舶排放造成空气污染环境浓度的增加或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评估。该评估应包括相关排放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的说明,如对陆地生态和水生生态系统、自然生产力区域、濒危栖息地、水质、人类健康以及具有重要文化科学价值区域(如有)的不利影响的说明。并应标明有关资料包括所用的方法的来源;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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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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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所建议的适用区域与受威胁人口和环境区域有关的气象条件的相关资料,特别是主要风力分布,或有关地形学、地质学、海洋学、形态学资料,或其他可能导致空气污染环境浓度增加或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条件的相关资料;
所建议的排放控制区内船舶交通状况,包括这种交通的格局和密度;
一份由一个或多个提案国对陆基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源影响受威胁人口和环境区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说明,该措施的正确性操作应与附则VI第13和14条有关规定应采取的措施相一致;以及
.6
.7
.8
与陆基控制相比,减少船舶排放的相对费用,和对从事国际贸易船舶的经济影响。
3.2 排放控制区的地理界限将根据上述所列的有关标准,包括来自航行于所建议的区域内的船舶排放和沉积量,交通格局和密度以及风况予以确定。 4 4.1 4.2 标准。
4.3 排放控制区域应以本附则修正案的形式指定,并根据本公约第16条规定予以审议、通过和生效。 5
排放控制区域的管理
本组织评估并通过排放控制区域的程序
本组织应审议由一个或多个当事国提交的每份建议。
在评估建议时,本组织应考虑每份建议中应包括的上述第3节中所述的
5.1 鼓励拥有航行于这些区域的船舶的当事国向本组织提供任何有关该区域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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