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和能力、经验要求,选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可采取专业测评或实际操作等方式。
(四)考察
用人单位按招考的雇员员额数量,对综合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人员,以综合成绩得分高低为序进行考察。确定两名有经验的人事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选择在适当位置张贴考察预告,要全面掌握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遵纪守法及其他有关情况。考察不合格者淘汰,并按综合成绩高低依次替补考察对象。
(五)体检
拟雇用人员须进行身体检查,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并按综合成绩合格者的高低依次替补体检对象。
(六)公示
根据拟雇用人员考试、考察、体检的情况,择优提出拟雇用人员名单,对拟雇用人员在市人事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雇用
公示未发现有影响雇用情况的,确定为雇用人员;公示发现有影响雇用情况的,由市人事局调查核实后,取消其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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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资格,并依次替补。通过公开招考方式确定雇用对象后,用人单位持《江门市直机关雇员雇用合同》及有关材料到市人事局和市编办办理合同鉴证、增员等有关手续。
首次雇用的雇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试用,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雇用。
四、雇员考核
对雇员的考核,主要是考察雇员在雇用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作为雇员续雇、解雇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负责监督指导。 (一) 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满考核。 考核内容以雇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服务对象的评价。
(二) 考核等次的基本要求
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尽忠职守,工作优质、高效,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雇用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服务对象评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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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德、业务素质较低,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或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全面完成雇用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或服务对象评价不满意。
(三) 考核的程序 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考核对象向考核组述职、考核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确定是否正式雇用或继续雇用。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送市人事局备案。
(四) 复核和申诉
雇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用人单位申请复核,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雇员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五、用工社会化改革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促进机关公共管理辅助及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用人单位可以将核定的普通雇员员额全部用于雇用雇员;或全部选择用经费包干“以费养事”方式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也可以将核定的普通雇员员额部分用于雇用雇员,剩余部分用于“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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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事”。
实行经费包干“以费养事”的,由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可使用的雇员余额和市直机关雇员财政支出的平均水平,核拨后勤保障服务经费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后勤服务外判发包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后勤服务自行雇用、自主管理后勤服务人员。
“以费养事”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实行经费包干“以费养事”审批程序如下:
(一)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向市编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普通雇员员额全部或部分用于“以费养事”的理由、具体选择的方式、实施期限等,并附与劳务公司的合作意向书。
(二)审核批准。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的审核意见和市直机关雇员财政支出的平均水平核定并拨付经费。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江办发?2007?10号)精神,市直党政机关原使用的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和合同编制已取消。因此,《试行办法》实施后,原入编、占编不入编及合同编的在岗后勤服务及有关辅助人员列入雇员制管理范畴,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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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入编的在岗后勤服务及有关辅助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市人事局批准,可选择保留原管理方式,也可根据原工作岗位情况选择直接转为相应岗位的普通雇员,不受招考雇员的年龄、学历条件限制。选择保留原管理方式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及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仍执行原管理方式,并占用所在单位核定的雇员员额。以上人员须于2009年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按原管理方式或直接转为普通雇员的书面申请。
2、原占编不入编及合同编的在岗后勤服务及有关辅助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市人事局批准,可相应转为后勤岗位雇员或辅助岗位雇员,不受招考雇员的年龄、学历条件限制。个人不提出申请,视作放弃转为雇员,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申请转为雇员的,须于2009年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个人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作放弃选择雇员制。
3、个人选择并经批准直接转为雇员的,重新签订雇员雇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及退休管理按《试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原工龄可连续计算;同时,终止其原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作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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