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积分有异议的,自本人收到《积分记录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向录入积分的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这是考虑到非现场检查责任事实认定是由上级行认定的,积分复议提交上级行所在归口管理部门复议,比较合适。
问题30:本办法生效即2008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如何积分?
解答:2008年7月1日前发生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新的办法,根据第七条的规定,2008年7月1日前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不再积分,也不再追究。2008年7月1日之前发现并已录入原积分管理系统的积分,不累计记入今年的积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关于积分处理、绩效工资减发的相关规定,但作为年底在机构或个人考核、评先等方面的参考。
问题31:如何填写纸质积分记录单?
解答:积分记录单内容中的处罚类型,目前统一填写“普通处罚”,以保持与积分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格式一致。
积分性质是指“自查”和“被查”。在使用的时候,在“自查”和“被查”两者选填其中一项。
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新的积分系统开发前置,在积分办法修改下发之前,造成两者之间不匹配。在下一期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修改时,将两者保持一致。
问题32:积分标准如何适用?
解答:除一些条款特殊限定适用特殊主体外,积分标准中的其他条款,只要行为主体出现积分标准规定的行为,就要适用,不能以行为人非积分标准条款对应部门的工作人员而否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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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积分标准,法律事务部分的第413条,“应送审法律性文件而未送审,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较轻,积3分”,只要发生应送审法律性文件而未送审的,按照规定应给予积分的,不管主体是否属于法律事务部的人员,都应当给予积分。
另外,许多积分标准,在条款的表述上,采用和业务规章制度紧密结合的表述,因此,在适用的时候,需要结合业务部门规章进行认定。
问题33:个人积分处理方式如何运用?
解答: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在一个积分年度内,积分达到10分的,由直接管辖行的归口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示;积分达到2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积分达到24分的,应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连续两次积分达到24分的,不适宜继续在建设银行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书面警示,可以由直接管辖行的归口管理部门以部门名义作出;通报批评,作为288条规定的“其他处理”的一种,应当以机构名义作出;停职检查,也以机构名义作出。这里还要明确的是,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无须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操作规程》进行审理,由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积分管理办法直接作出。
问题34:个人积分结果运用中,如何扣减被积分人绩效工资?
解答:办法规定了每个积分扣减的计算方法以及扣减幅度,对被积分人,应当减发其绩效工资。减发绩效数额=每1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员工积分数。省分行在2008年08月15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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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分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赣发〔2008〕122号)文件中规定:江西省分行管理的工作人员每1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为100元。另外,对于减发总额,办法规定,不超过被积分人本年度所得绩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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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人力监察部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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