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管理办法》及积分管理系统操作答疑
问题1: 根据288条给予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否还要折算成积分。
解答:不再折算积分,因为《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只适用于轻微违规行为,即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轻微的行为是违规行为。288条完全和积分管理脱钩。
问题2: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轻微违规行为是否适用《积分管理办法》?
解答:《积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也包括劳务派遣制员工。
问题3:《积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当事人及其直接管辖行连带等值积分,但直接管辖行自查发现的,不对本行积分。”那么什么是直接管辖行?机关各职能部门、分理处、储蓄所自查的如何积分?
解答:首先,直接管辖行是指对工作人员有直接管理权限的综合性支行以上的分支行。包括:省分行、二级分(支)行(部)、综合性支行。其次,综合性支行是指既能够提供综合性银行服务,同时又承担对下辖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的支行,主要包括现有的城区支行、县(市)支行中有下辖营业机构的支行。最后,机关内设职能部门,网点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查视为其直接管辖行的自查工作,不对本机构积分。
问题4:积分标准分值可否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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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除总行修改积分标准分值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能对积分标准分值进行变动,在积分过程中只能对应每一项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分值不能翻倍、打折、更不能出现带有小数点的分值。
问题5:如一人的违规行为同时触犯《积分标准》多项规定,同时又发现其违反288条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如何操作?
解答:采取吸收原则,依照288条进行合并处理。 问题6:《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积分处理减免,这就是说积分可以减免,对吗?
解答:错误,积分处理的减免不是积分的减免。积分是积分,是对违规当事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积分处理是积分达到一定限度时给予的处理,包括了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积分是不能减免的,但积分处理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减免的。
问题7:《积分管理办法》实施后,基层机构负责人仍是有权积分人吗?基层机构还有积分管理员吗?
解答:《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第(二)、(三)、(四)项规定将积分权赋予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即总行、分行、综合性支行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原来的网点、业务部门、机构负责人积分的权力全部被取消,变更为积分建议权。另外基层机构也不再设置积分管理员。因此基层机构积分工作的开展,完全依靠行使建议权的负责人积极主动的管理工作。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应该建议积分而未建议的积分建议人应严肃问责。
问题8:基层机构的有关积分审核、录入、复议等积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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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是由其上级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那么具体如何操作?
解答:基层机构负责人发现所辖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行使建议权时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一式四联,由违规当事人签字确认,一联由当事人留存,一联送当事人所在机构,一联送交本机构的上级管辖行的积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一联由建议人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对此记录单审核无误后在纪检监察系统的积分管理子系统中录入该信息即完成操作。
问题9:机构自查积分程序与上级行现场检查积分程序有什么不同?
第一,《积分记录单》移交归口管理部门的层级不同。上级行检查的积分程序中将《积分记录单》送交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的上一级行归口管理部门,而自查积分程序是移交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连带积分,而机构自查积分则没有连带积分。第二,连带积分不同。上级行检查的积分程序中,归口管理部门除了负责审核《积分记录单》和对当事人进行积分外,还要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连带积分,而机构自查积分则没有连带积分。
问题10:上级行现场检查积分程序与非现场检查积分程序有什么不同?
第一责任事实认定程序不同。现场检查是要求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并要求当事人对《积分记录单》记录的违规事实进行签字确认。而非现场检查积分程序则不要求与当事人现场核对违规事实。
第二《积分记录单》移交的部门不同。现场检查送交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的上一级行归口管理部门,而非现场检查是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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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当事人在《积分记录单》签字的效力不同。现场检查中,当事人签字是在积分生效之前责任事实认定的一个必经的程序,而非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在《积分记录单》的签字是一个积分生效后的确认程序,目的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违规事实以及被积分的情况。
第四复议程序不同。现场检查程序是自本人在《积分记录单》签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而非现场检查是自本人收到《积分记录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归口管理部门向录入积分的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问题11:个人积分结果如何运用?
解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减发绩效工资。第二与个人的考核、评选评优、选拔任用及考察依据挂钩。第三层积分的处理包括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2:积分处理减免,不包括对绩效工资减发的减免,对吗?
解答:总行《积分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个人积分处理方式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又在第13条规定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减轻或免除积分处理。这条强调的是积分后的减免处理,强调的是减免处理,不是减免积分。因此,减免积分处理,原则上,只适用于具有“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一般性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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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好”或者类似情况的工作人员。对有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曾经发生的积分不冲减,只是在对其积分结果运用上给予减免,如在减发绩效上,少减发绩效或者不减发绩效或者不给予通报批评、停职等处理。
问题13:如何认识自查工作?
解答:对个人来说,自查发现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对机构来说自查发现轻微违规行为,不对本机构积分,因此《积分管理办法》设置相关自查条款,是为了鼓励个人和机构主动自查,从而达到遏制违规的目的。
问题14:对积分可否进行分类?
解答:以积分产生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自查积分和被查积分。其中自查积分是指机构自查发现所辖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而对违规当事人进行的积分,也可称为自查的个人积分;被查积分是指被上级机构检查或通报以及审计、外部监管检查发现而进行的积分,其中对违规当事人进行的积分称为被查的个人积分,对其直接管辖行进行的积分称为被查的机构积分,由于被查的机构积分是根据连带积分原则而来,因此被查的个人积分和被查的机构积分在分值上是相等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自查的个人积分,其体现着机构管理工作的主动性,而被查的机构积分则体现机构管理工作的被动性。
问题15:归口管理部门是否有必要设置积分管理岗? 解答:积分权上收,由综合性支行履行监察职能的归口管理部门行使,但具体执行操作工作还是应由专人负责,因此必须设置积分管理岗,其具体职责应包括:系统维护,违规信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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