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1—2004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NOnmetal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材料????????????????????????(2) 第三章 设计????????????????????????(3) 第四章 制造和现场组装???????????????????(5) 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9) 第六章 定期检验??????????????????????(10) 第七章 安全附件??????????????????????(11) 第八章 附则????????????????????????(11)
附件1 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要求????????????????(12) 附件2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14) 附件3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15) 附件4 石墨粘接工艺评定???????????????????(21) 附件5 石墨浸渍工艺评定???????????????????(23) 附件6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形和粘接工艺评定??????????(24) 附件7 塑料制压力容器制作(焊接)工艺评定??????????(26) 附件8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29)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妒卞: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隙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包括石墨制压力容器、纤维啕6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全塑料制压力容器、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等;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他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 (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途。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或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 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
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评审,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专业机构审核或者评审,为纳入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提供依据。
第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符合本规程第 六条的规定。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 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 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按照本规程第六条 办理。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材料
第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材料制造单位应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的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第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金属材料制造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 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查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应 当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者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在投用前应当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且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是否与质量证明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 复验:
(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二)用户要求复验的;
(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
(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
第十三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满 足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具体的要求见附件1。
制造单位自制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也必须符 合本规程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 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 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 术指标。
第十五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 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 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当进行标记移植,在制 造过程中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 设计单位的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 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 且在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方可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设计
第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设计许可,并在所批准的类别和品 种范围内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 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非金属压力容 器设计单位不得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 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 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 力容器。
第二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 (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 (三)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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