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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合营安排准则R 2014年 金融会计 第6期(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09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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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通过一个单独工具(separate vehicle)体现时,该合同或其某些方面有时隐含在该单独工具所订定的条款、章程或规定中。此外,合同会设定一些条款以约束参与方的行为。比如:(1)合营安排的目的、活动和持续期间。(2)合营安排的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成员的任命方式。(3)决策程序:需要参与方决策的事务,参与方的表决权,对这些事务所要求的支持程度。合同安排中体现的决策程序形成了对该安排的共同控制。(4)要求参与方提供的资本或其他投入。(5)参与方分享或分担与合营安排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或损益的方式。

相对于合同,共同控制的存在与合营安排认定更为直接;不存在共同控制也就无从谈起合营安排的存在。按IFRS11,“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分享对一项安排的控制权,并且仅在对相关活动(即对该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决策要求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通俗地讲,凡事得商量且一致同意后才行时,共同控制方存在。在实务中运用“共同控制”概念进行判断,需把握好两个步骤。先判断是否存在“集体控制”,然后在存在集体控制的基础下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IFRS11没有特别明确解释何为“集体控制”,但可推断,它是指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在主导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时须一起行动。这里,又引出一个问题,即为何会出现“一组参与方”的概念?实际上,它对应这样一种情形,即某项安排的所有参与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方之间存在共同控制该项安排的关系,而其他参与方仅是“被动”投资,不涉及对该项安排的“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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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这些参与方对所拥有的投资的会计处理,须遵循IFRS9“金融工具”或IAS28。源自IFRS11的图二逻辑地标示了判断“共同控制”隐含的两步骤。

为更好地理解上述两步骤判断方法,可以分析以下例子。例如,有两个投资者成立一家公司,开发并销售一种医药产品。其中,一个投资者负责研发并获取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此项责任包括对有关产品研发及获取许可)的所有事项的独立决策权。一旦监管部门批准此产品,另一投资者将生产并销售该产品,而该投资者对有关生产与销售此产品的所有事项具有独立决策权。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这两个投资者没有“集体控制”所设立的公司,因而谈不上“共同控制”的存在,自然也就无所谓合营安排的认定问题。但是,如果将这个例子中的条件改为:研发、取得许可、生产和销售等相关活动,均由两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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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共同主导,那就符合“集体控制”的这个前提条件,两个投资者成立的该公司也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合营安排了(假如其他条件均符合)。又如,A、B、C三个投资方签订协议设立一项安排,A在该安排中拥有50%的表决权,B拥有30%的表决权,C拥有20%的表决权。A、B、C三方约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最终决策至少需要获得75%的表决权的同意。在这个例子中,存在集体控制,因为A和B须联手才能主导该安排的相关活动;而且,这个例子的条件还隐含着,该安排涉及的相关活动的决策没有A和B一致同意还办不到。由此,可得出结论,该安排是IFRS11所指的合营安排。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仅是将B、C的表决权均改为25%,则结论就变了。虽然改变条件后的例子仍存在集体控制,但不存在“共同控制”的关系,从而条件改变后的例子不属于合营安排。从上述例子的分析也可是看出,在认定合营安排是否存在时,职业分析和判断是非常重要的。 关注4:对合营安排的分类

在认定合营安排后,需要对合营安排作进一步分类才能完成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对此,IFRS11提出的目标是,确定在共同控制安排中拥有权益的主体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循的原则;为实现此目标,IFRS11要求参与合营安排的主体根据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评估确定所参与合营安排的类型,并根据该合营安排类型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会计处理。相对于IAS31,IFRS11在合营安排分类方面提出的原则相对更为科学和合理,解决了IAS31下“将合营的结构作为会计处理的唯一依据”这个问题。但是,IAS31中使用的“joint venture”(在IAS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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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应对应中文的“合营”)也被IFRS11使用,但其含义却改变了,易把人搞糊涂!IFRS11以“joint arrangement”代替IAS31的“joint venture”,同时赋予“joint venture”更窄的含义。这可以通过图三说明。

按IFRS11,“共同经营”指共同控制某项安排的参与方享有与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的合营安排;其中,共同经营的参与方也被称作共同经营者。而合营企业(暂用“企业”,实际上IFRS11的“joint venture”既可指企业,还可指其他形式的组织,比如资产管理计划),则指共同控制某项安排的参与方对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其中,合营企业的参与方也被称作合营者。分析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可以推论,企业在判断合营安排具体划分为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过程中,职业判断的运用不可或缺。从逻辑上看,宜先看合营安排的组织结构和法律形式,再分析合营安排参与方认可的合同条款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实和情况。这可参见源于IFRS11以下流程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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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营安排的结构。IFRS11没有将合营安排的结构作为判断的唯一依据,但不表明合营安排的结构这个因素不重要。如合营安排不是通过单独工具来构建,则可判断该合营安排一定是共同经营。原因在于,此种情况下,各参与方有权享有与该安排相关的资产的权利、承担相关负债的义务,且有权获得相应的收入、承担相应的费用。但是,合营安排通过单独工具构建不表明该合营安排就一定是合营企业。理论上讲,单独工具或独立工具,只是一个独立的可辨认的财务结构,包括独立的法律主体或依法设立的主体,至于是否为独立法人要看适用的法律管辖权。它可以是一般的企业,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信托计划,甚至可以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常用的、功能事先设定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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