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1)须标的物为动产。(2)须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若是无偿取得,法律应保护物之原所有权人的利益。(3)须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4)须受让人取得占有为善意和公然。所谓公然,是相对于隐秘而言的,即受让并不隐瞒其占有。(5)须标的物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权处分人占有(无处分权人的占有为合法)。
具体适用。(1)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于盗窃物,遗失物,因此时转让人的占有为非法。但若受让人为善意,原物权人应在请求返还原物时支付对价。且若受让人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如拍卖),善意受让人仍应取得动产物权。(2)若受让人为恶意,则原物权人当然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并不必支付对价。(3)若受让人为善意,如果取得的是有价证券,金钱等物时,则即使转让人为非法占有,则原物权人仍不得请求返还原物,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如,甲的手表被乙偷窃,后乙又将手表卖给丙,若丙为善意,则甲应支付对价而取得原物。但若丙为恶意,则甲无须支付对价而取得原物。
4,《物权法》(草案)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在民法理论上,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动产,区分为委托物和脱离物。对于委托物,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立即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但对于脱离物,则并不立即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而是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请求权。(通常为人1年)。对此,《物权法》(草案)第146条规定:\受让的动产若系被盗窃,遗失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权在占有之日起1年内向受让动产的人请求返还。\但前款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所称动产若系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时,不得请求返还。\ 物权的民法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请求排除妨碍。包括请求除去已构成之妨碍和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碍。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恢复原状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有财产损坏之事实存在。
须财产之损坏出于他人之违法行为。 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赔偿损失
案例一:该电脑应归谁所有
案情摘要:
田某系某计算机处的干部。一日,田某所在的机关购进一批新电脑,原来使用的旧电脑被换下来,全部放在计算机处。田某看到替换下的电脑无人使用,为了自己学习之便,就把一台拿回家。田某的邻居郭某是一位中学老师,也对电脑感兴趣。一天,郭某到田某家中玩,看到田某家中的电脑,就问田某是否愿把电脑便宜卖给他,田某未作表示。后来,田某所在单位把换下来的电脑全部处理,因工作人员的马虎,未发现少了一台电脑。田某认为既然单位已忘掉了这件事,于是就找到郭某,同意把电脑以价格4000元卖给郭某,郭某同意。到了年底,国家机关进行清产核资,发现少了一台电脑,经查得知是田某将其拿回家,于是要求田某尽快拿回。田某说自己已卖给了郭某,单位于是要求田某退回钱给郭某,并把电脑拿回来,但郭某拒绝,认为既然自己已付了钱,电脑就是自己的,任何人均无权要求。于是田某所有单位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返回单位的电脑。
问:田某单位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案例二:
案情摘要:
原告(某村农民)家中饲养了耕牛三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耕牛闲置不用,于是租给同村农民被告李某,合同规定租期为1年,租金为400元。在被告租用1个月后,耕牛突然逃亡,被告寻找两天未果,于是双方协商: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则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钱损失,并支付交付的租金2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又继续寻找,几天后,终于找到了。被告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打听到市场上的耕牛价格已上涨,于是将牛牵到集市上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的张某。被告回家后,谎称耕牛未找到,向原告交付了协议约定的共1700元钱。不巧几天后,原告去邻村做活,在张某家中发现了自己的耕牛,于是要求牵回家中,遭张某拒绝。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耕牛。
问:1,耕牛突然逃亡后,原告与被告达成新的协议时,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该新的协议属何种性质 2,被告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并将耕牛牵到集市上出售,造成原告的损失,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3,若张某的行为属于善意,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
张某因公出国两年,临走时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委托朋友赵某保管。在此期间,赵某经常拿出这幅画给客人欣赏,来他家的客人也
认为这是赵某自己收藏的画。后来赵某因炒股亏了不少钱,便将该画以5000元价格出售,徐某不知情,将此画买下。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画在徐某家中,于是向徐某索要,遭到徐某的拒绝。问: 1。什么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2。本案中,这幅的所有权应归谁取得 为什么
3。赵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若要,应向谁赔偿损失
4。如果该画是赵某从张某处偷窃而来后卖给徐某的,则该画的所有权应归谁取得 若徐某是通过公开市场上购买而来的,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物权法案例解读
点1:物权是个什么权 案件回放
1997年5月袁河南南阳方城县工商局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汤某。袁因可能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袁南阳市检察院指示方城县检察院调查此案,经查属实。同年7月1日,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定该买卖契约无效。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袁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袁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袁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袁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将为方城县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案件回放
2005年袁某在A市注册野科技航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任野月球大使馆馆长,袁主要经营范围是售卖月球土地,每英亩286元。在购买者支付了相应款项后,袁某将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等交付给购买者。开盘三天后,该市工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暂扣了李某的营业执照等财物。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中的物指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供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这里指的物应该是我们既有用又要可控制的。目前,月球土地是我们所无法控制和占有的,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对月球土地没有所有权更无权出卖该土地。
点2: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点3:一房两卖如何防范 案件回放
王某于2001年底向成远房地产公司预购商品房一套,并支付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成远公司将该商品房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
2004年7月,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和补偿费。王某遂向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虽然张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如果原告王某对所签合同依照物权法规定,进行了预告登记,房
屋的所有权就不转移归张某所有,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点4:采光受阻可否索赔 案件回放
甲于1997年3月16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该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甲交付了房款,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和备案登记。公元2067年3月17日,甲发现自己已经居住了70年的住宅楼正被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拆毁,只剩断壁残垣。甲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根据叶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该住宅的所有权和住宅范围内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属于甲。乙公司未经过甲同意,非法拆毁甲所有的住宅,侵犯了其房屋所有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02年3月,王某向甲公司购买住房一套,5月验房入住。后来甲公司在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王先生的窗户,使其无法开窗通风和采光。王先生起诉要求甲公司拆除加盖的建筑物,如不能拆除,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30万元。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生效后,如果类似情况发生,法院可以根据此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每年赔偿王某1500元,赔偿期限为65年,共计97500元。 点5:70年后家宅归谁 案件回放
2004年8月袁美丽园小区成立了新一届业委会。此前,部分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不满,缓交有争议部分的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两审法院均未支持业主的抗辩理由,业主完全败诉且承担滞纳金。法院判决称,小区公共事务应由业主委员会起诉。
物权法出台后,该案件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第八十二条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自行增加、减少物业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都属违反物权法行为,应判决业委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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