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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09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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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的绝对权

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

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如地上的房屋。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此为一般原则。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 (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4、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同的物权。如在所有权之物上设立抵押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他物权。

物权的意义

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物权在整个财产法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一切财产关系的出发点。而债权,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的。

物权的作用在于发挥物的效用。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身并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发挥物的使用效益。 物权最能体现权利主体的意志。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规范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物的归属关系;二是物的利用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而债权则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这一原则表现为三个方面:(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即权能,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

2、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包括:(1)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才能产生相应的物权变动的效果。A,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B,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2)公信原则。指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具有社会的公信力。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我国物权立法的现状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

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支配效力

指物权人享有的得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支配行为的作用力。这种支配力可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

(一)直接支配力。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但其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各不相同。在未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最为完整。而他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须受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

(二)间接支配力。指物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对标的物直 接占有人意志的限制而间接支配标的物的作用力。有两种情形:

1、在设定用益物权或将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质押)时,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的间接支配力。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未移转占有的抵押物所享有的间接支配力。

排他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概念。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物权行使的作用力。集中表现为当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被他人非法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因而又称物上请求权效力。

内容。包括: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而物上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

两者的目的不同。表现为:(1)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债的清偿,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2)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

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其结果导致债的消灭,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效力。

请求权发生的时间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在债的履行期到来,而物上请求权发生于物权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之时。

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 物权破除债权。指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不能清偿。包括以下情形:(1)\一物二卖\之情形。(2)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但若设定了担保物权,则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而请求交付标的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如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追及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的概念。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保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如房屋所有人以其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卖与第三人,如抵押权人之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即可行使抵押权,追及至已让与第三人的抵押物。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仅限于已登记的抵押权。

追及效力的限制。关于追及效力是否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学者有不同观点。承认追及效力,更有利于物权人利益的维护,但可能有损于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物权法上建立了两项制度,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

概念。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限制物权)

性质和特征。(1)就权利主体和客体而言,他物权是特定的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2)就权利内容来看,他物权是非独占性的物权,即权利人只能享受有限的经济利益,且应向所有权人支付代价。(3)就权利行使来看,其对物的支配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4)就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他物权是派生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1、概念。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外国民法上规定的地上2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等,以及我国民法通则规

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采矿权等)都是用益物权。

2、特征。(1)是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权利。(2)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以物的占有为前提的。(3)其客体主要为不动产,也可以是由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国有企业经营权)。在国外民法上,用益物权均是以不动产为客体而设立的。(4)其为独立物权。即权利人对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 类型。外国民法上,用益物权主要包括:

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一般认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地上权。

(2)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为耕作而在必经他人的土地上修路通行的权利。它的核心是利用他人的土地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土地服务。

(3)相邻权。相邻权是指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

(4)永佃权。是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的权利。永佃权又称田面权,与其相对应的土地所有权则称田底权。永佃权是土地租赁关系物权化的表现。

担保物权

概念。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特征。(1)是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2)是一种价值权。即就物的可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设置的他物权。(3)具有从属性。(4)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毁损时,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以其他物替补。

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对物支配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后者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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