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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台建规[2008]298号 - 图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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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条 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5米。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第五章 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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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山体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应地段的详细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若详细规划未明确具体地块的高度控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根据山体高度合理确定建筑物控制高度,山体上部1/3宜在城市主要视点的可视范围内。

第六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六条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按照《台州城市绿线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 表3 台州市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项目类别 新建居住区(住宅) 商业网点 工业企业、仓库、港区、车站 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 商住楼、商办 写字楼、宾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 市区主干道 市区次干道及其它道路 绿地率指标(不低于) 30% 20% 20% 30% 25% 35% 20% 15% 其它项目 30% 注: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3~5个百分点,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12—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类型及折算系数: (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阻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折算系数见表4。 表4

绿化类型 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 要 求 悬空高度≥2.2米 2.2米>高度≥1米 高度<1米 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100% 50% 不予计算 折算系数 (三)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下列类型: 1、景观水体。 2、跌水。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生态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等水体)。折算系数见表5。 表5

建设项目 居住小区 其它项目 要求 100% 折算系数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下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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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见表6。 表6

绿化类型 要求 平均覆土厚度≥1米 高度≤1米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0.6米≤平均覆土厚度<1米 0.3米≤平均覆土厚度<0.6米 平均覆土厚度≥1米 2.2≥高度>1米 0.6米≤平均覆土厚度<1米 0.3米≤平均覆土厚度<0.6米 裙房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顶绿化 0.3米≤平均覆土厚度<0.6米 平均覆土厚度≥0.6米 折算系数 100% 80% 40% 80% 50% 30% 20% 40% 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均不计算绿地面积。

(五)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折算系数见表7。 表7

绿化类型 草坪砖停车场 要求 停车位采用草坪砖铺装 停车位采用草坪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折算系数 20% 树荫式草坪砖停车场 50% —14—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绿心生态区和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内的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生态区、生态廊道的自然景观。建筑屋顶宜采用坡顶形式。

第四十条 建筑沿城市主、次干道立面不宜设置敞开式阳台,且原则上不得放置空调外机,确需放置时必须作遮掩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搭建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需在屋顶设屋顶水箱、空调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或构筑物的,在方案阶段必须明确位置及遮掩措施,并在立面和剖面图上确切表示。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集中建设,鼓励建成会所(馆)形式。不集中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也应集中安排,一般为一处,最多不超过二处,大型住宅区可适当增加。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的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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