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
乙方应于移交日后30天内,自费将与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8.6风险的移交和转让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8.7移交期其它事宜
(1)移交期间乙方应按照正常维修维护计划对本项目进行必须的维修;
(2)移交后的乙方指导甲方运营管理期间,有关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确定的培训方案免费为甲方指定的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所需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提前帮助甲方培训接管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乙方和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应开展联合测验,以确定指定人员已接受充分培训并能接管污水处理厂设施的独立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六章 权力和义务
第9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工程供电中断。 9.2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1)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2)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4)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5)将其根据上述(2)(3)和(4)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9.3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a)如果双方在三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三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向对方送达终止通知。 9.4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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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
9.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九十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第10条保密
(1)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十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乙方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归乙方所有,乙方移交的有关资料涉及乙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甲方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与项目运营无关的情形,不得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
第11条合作义务及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十天,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
(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①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②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 12.1甲方的一般义务
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重大影响。 12.2 乙方的一般义务
(1)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2)劳动安全标准: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3)项目文件的协调: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4)税金、关税及收费: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 (5)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6)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一概与甲方无关。
第13条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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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6的规定购买保险。
(2)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予以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第七章 违约赔偿
第13条 违约赔偿 13.1 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3.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3.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14条 终止 14.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2)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3)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4)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72小时或任一运营年累计336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原因完全终止运营污水处理厂,上述时间不包括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6) 乙方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报表或报告超过3次被证明含有实质上不实的信息;
(7) 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
(8)乙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9)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4.2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第 3.1 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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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4.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4.3.1 终止意向通知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第 14.1 或 14.2 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4.3.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14.4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 14.6 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14.5终止后的补偿
(1)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未收回的全部投入资金作为补偿金后,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2)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根据第 14.2 条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获得全部投入资金作为补偿金,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3) 第9.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第9.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依据第14条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收回的全部投入资金作为补偿金。甲方在支付该项目的补偿金后,乙方将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
14.6终止后的移交
14.6.1 乙方根据 14.6.2 条款向甲方移交的范围参照第 8.2 条。
14.6.2 乙方应自提前终止日起立即开始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项目的占有权和运行权。甲方和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第 14.5 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
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三十天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第15条 临时接管
(1)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a)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以特许经营权对外合作的; (b)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c)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三次以上的;
(d)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e)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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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通过第三方确认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2) 甲方有权在决定临时接管之日起临时接管污水处理厂,并指定第三人临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服务。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污水处理成本、人工工资、管理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接管费。
(3)经乙方纠正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并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应当终止临时接管,恢复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4)临时接管持续超过90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5)因临时接管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全部赔偿。 第16条 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更变后的甲方应:
(a)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b)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九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17条 解释规则 17.1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7.2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18条 争议的解决 18.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8.2条的规定。
18.2仲裁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甲乙双方均可提交**市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被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8.4 继续有效
第 18 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章 其它
第19条 其他条款 19.1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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