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人权保障方面提供了宪法依据。另外,法具有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的作用。当今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存在,毫无疑问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处理弱势群体问题,将会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法律的一个很大作用在于防患于未来。因此,加强立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既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杨德恭代表所说,政府部门对弱势群体的关注需要相应的法律手段。他建议加快立法步伐。
(二)法律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1.立法滞后。我国尚处于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时期,受此影响,现行法律和制度大多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无法摆脱户籍制度的束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无法获得医疗、失业、住房、教育、救济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不能获得社会应有的尊重,基本人权长期被侵犯又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保护弱势群体的具体、统一的法律仍没有制定。
2.适用范围窄。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受相关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都是城市人口。目前,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劳动时间过长,休息权受到侵犯 ;(2)、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3)、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4)、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 。由此可见,弱势群体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严重,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他们的劳动保护。
3.重视政策保护,缺乏程序保障。从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条多属于宣示性内容,过于原则和系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
(三)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
实践表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做到法律先行。 1.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仅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1)增加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性。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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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更公平。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权利贫困集团被日益边缘化,极易对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方式常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的,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如果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决策实际由强势群体进行,这种决策在满足弱势群体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赖决策者的善良愿望,就很难保护农民利益。
(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实践中看,弱势群体权益不仅常被忽视,而且易被侵犯。为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严格依法行政。具体做到:第一,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行使管理权。对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事务,不得行使管理权,否则就构成违法。第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公民权利是私权利,可以自由处分、行使和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不仅可以行使,而且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完善权利救济体制,确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一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原则和思想,全面、充分落实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二是制定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法,对弱势群体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其适用的一般制度进行规定。三是制定不同弱势主体保护的特别法(如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法、农村社会保障法等)。同时要积极促成弱势群体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使其能够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允许他们提起宪法诉讼,纠正公权力的违宪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2.实施倾斜保护政策
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体系存在很大的不足,如果不对这种不足加以改进,势必会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针对上文所提的弊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在立法方面,我们要建立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的法律。立法机关要加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将所有的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置于平等地位。只有实现弱势群体内部的平等才能逐步形成与外部力量的均衡,实现真正的平等。修改劳动法,将抽象的法律具体化,保障的依据清晰化。另外针对一直忽略的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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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的利益,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弥补空缺。
(2)在执法方面,政府应当发挥主动积极的作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内容与自己区域内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具体措施上,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自身的能力,为他们多提供就业的机会。对外地民工户籍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并制定相应措施保障他们享有与原居民同等的权利。在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上做到切实有效,严格贯彻国家制定的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
(3)在司法方面,应当规范法律援助制度,增加资金投入,建立法律援助机关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从本源上说,弱势群体无法参与正常的诉讼活动大多是由于无力负担诉讼费用,所以说诉讼费用问题的解决尤其重要,而减少诉讼费用又是与降低诉讼成本紧密联系在一起,解决降低诉讼成本便是首要的问题。采取简化诉讼程序,便利当事人诉讼等途径来达到这个目标,并且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逐步完善司法体制,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另外,除了进行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进行改革外,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保障作用。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有妇女联合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等。我们应当大力发挥这些社会组织的作用,因为他们相对于政府组织来说更贴近于弱势群体的日常生活,获取的相关信息也更为具体。针对我国弱势群体存在的广泛性,可以增设更多的社会组织,同时做好社会组织与国家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通过这些社会组织的宣传与帮助,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体的一部分,他们是经济发展必然的产物。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再不是原始的赤裸裸的弱肉强食的时代了,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人们也开始注重人文关怀,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正是这种关怀的体现。人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理念已经深入到人们的内心,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所以说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正义与公平的要求,更是人性的本质要求。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作为执行国家权力的具体代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制定倾斜性政策角度来关爱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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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邓伟志:《透视社会弱势群体》,2002年第5期,第14页。 2、周叶中.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75. 3、 李志勇.关注弱势群体.党政干部学刊,2001.
4、 朱应平.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 5、 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保护.法学评论,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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