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目 录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二)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 (三)弱势群体的福利保障 (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二、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权利研究
(二)国家在行政工作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所存在不足 (三)司法机关在相关法律对弱势群体进行的保护缺陷 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之必要性 (二)法律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三)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
浅谈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现实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常遭到歧视性待遇,被视为“愚昧无知”、“低三下四”、“贫穷落后”。 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这也就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法律救济的原因。弱势群体与国家、社会对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有直接关系。他们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权益保护、社会竞争力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均处于弱势。以庞德的利益学说为视点,分析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来源,对我们探索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对策有一定帮助 。
【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研究;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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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2002年3月召开的九届五次人大会议上,朱蓉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的概念。《联合国人权宣言》将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列为人类的弱势群体,这是从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行为能力方面来划分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保护中心把社会弱者划分为六个部分,即: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劳工、行政相对人。笔者基本赞同这种划分,但认为还应将消费者列入其中,共分七类。因为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交钱换物(服务)的交易中总处于弱者的地位。作为一个国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
第一、物质生活的贫困性。无一例外,学者们将贫困作为划分弱势群体的首要标准。第二、政治地位低下。经济上处于较低的地位,导致这部分群体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得不到关注,往往成为被忽略的对象。第三、文化素质不高。这是这两种特征所导致的必然结果。由于物质生活上的贫困,弱势群体不会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投资教育;而政治地位的地下,使得掌握国家政权的强势群体极有可能忽略他们的受教育情况。由此导致该群体整体素质的偏低。文化素质的低下带来的知识的贫困,又反作用于前两种特征,产生恶性循环。
(三)弱势群体的福利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全社会这一区域范围内所施行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农民始终是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占我国人口70%的农村居民大多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许多地方的农民已经开始富裕起来,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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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与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决定了农村传统的保障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建立与生产力和经济结构相适应的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有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失业保障”。与之相适应,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就应包括自由择业的权利、保护就业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性的权利,以及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等。在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这一问题上,尽管国家和政府已相继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但仅靠这些法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国家的一个系统工程,那么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则是系统工程下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它所涉及的领域同样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
二、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针对弱势群体的特别立法。但是这些立法仍然存在着一定不足,太过于分散,并没有就弱势群体的整体制定一部基本保护的法律。而且立法的内容并不十分具体,往往需要具体施行的机关来加以规定,如此,各个机关的做法各有不同,主观性比较大,这样仍然可能存在着厚此薄彼不公平的现象。
(二)国家在行政工作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所存在的不足
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进行扶贫开发,给农民减负、帮助下岗工人再就业等起
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国家在扶贫开发过程中仍然存在扶贫资金不到位,解决问题不彻底等问题。而且我国贫困人口基数大,给农民减负和进行再就业指导帮助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优惠政策的普惠性不强,所以面临的情势仍然比较严峻。
(三)司法机关根据在相关法律对弱势群体所进行保护的缺陷
国家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给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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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援助,在诉讼过程中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一切无不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的律师资源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尚未建立,仍有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甚至根本不能得到法律援助。
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之必要性
1.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
首先,从弱势群体的规模看,弱势群体具有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弱势群体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已经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如果这一问题在一定时期内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和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必将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其次,弱势群体作为社会平等的成员,为国家做了较大贡献,理应享有与社会主体人群相等的社会资源。因此,国家有保障弱势群体的义务,如果弱势群体依靠国家救济不足以保障其权益,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有义务提供救济;最后,从国家发展的战略看,能否处理好弱势群体问题严重影响国家的发展战略。我国的发展战略是建立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现在只是一个大国。强国必须是国家整体的强大,绝不是一部分人的富强。弱势群体基数的多少,严重制约着国家富强的发展程度。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平等就是相类似的事物受到相类似的对待;与此同时,不相同的事物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对待。因此,用法律的形式去追求人与人之间相对的平等,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来说是最好的、最有力的、最有效的选择。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的弱者,总体上表现在其人身或财产上处于较弱的地位,而平等的概论要求人无论是在人身上还是在财产上均应获得平等的对待,尽管“不相同的事物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对待”。我国宪法第45、48、49等条明确规定了弱势群体享有与其他人相等的待遇,这为法律保障弱势群体提供了宪法依据。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任何一个公民这种与生俱来的人权,不应受到歧视和排斥,在财产上表现为弱势群体具有与社会主体人群获得国家、社会财富平等的权利。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使法律在对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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