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坪山垃圾填埋场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 言
由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深圳市南山区坪山垃圾填埋场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4年6月2日在深圳市帕斯环境评估顾问有限公司会议室组织召开的专家评审会上,与会专家在认真听取汇报后,经过研究讨论,认为“本报告书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评价方法和技术路线正确,环保目标明确,环境结论可信,基本符合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本报告经补充修改、专家组组长复审后,可报市环保局审批。” 据此,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如下补充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摘要见下表,主要的及相关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报告书正文。 序 修改内容摘要 所在 页码 12 15 18 46 61 63 82 87 96
原有标题 备注 引自2003年资料 遗漏补充 1 区域社会经济概况之人口 2 表3-3 3 封场绿化与土地开发利用 4 第一阶段污水流向的改变 5 CH4的预测模式 6 静风条件下的CH4预测 7 火炬柜的隐蔽位臵 8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9 工程安全性影响 区域社会经济概况 表3-3 封场绿化与土地开发利用 用途改变 第一阶段污水流向的改变 调查论证 (原无) (原无) (原无)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原无) 遗漏补充 补充新增 补充新增 重新修改 补充新增 4
深圳市南山区坪山垃圾填埋场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 总论
1.1 任务的由来
南山区坪山垃圾填埋场是1995年10月投入使用的,用于消纳处理南山区全部的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废物,当时的设计能力为日填埋量300吨,设计库容160万立方米,使用期限为10年。近年来南山区人口急剧增加,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远远超过了当时的设计处理能力,坪山垃圾场先后进行了两次补充建设,一直使用至今,已基本达到了设计的使用期限。由于该填埋场设计建设时未按标准设臵防渗系统,属于简易的垃圾堆放场,而且填埋操作也不规范,其对周围水、气、土壤等环境造成了污染,并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南山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决定对坪山垃圾填埋场实施改造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场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以消除安全隐患。即包括了改造补充建设和封场两个方面的工程任务。
由于南山区坪山垃圾填埋场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会给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等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审批的要求,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受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委托,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该院的技术人员在经过现场调查和相关资料调研后编制了该项目的“环评大纲”,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依据;又根据2004年4月19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对该评价大纲的“专家评审意见”,对大纲进行了补充修改,提交了“评价大纲(报批稿)”。该“评价大纲(报批稿)”经深圳市环保局审批后,随即开展了环境监测和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于2004年5月编制完成了本《深圳市南山区坪山垃圾填埋场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1.2 评价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是具有针对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公证性,其目的是贯彻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针对本项目特点,本次评价的主要目的为:
(1)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掌握本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情况及污染负荷,为各环境要素的影响分析及采取的处理措施提供基础资料。
(2)通过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查清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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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价本项目的环境效益与环境不利影响提供依据。
(3)预测本顸目在建设期和运行期各阶段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
(4)通过技术经济的比较分析,提出合理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治理措施。
1.3 编制依据
1.3.1 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2000.3.2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6;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 (1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7.9.22; (1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3.3;
(1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7.12.17; (14)《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2.26;
(15)《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审核办法》,深环[2000]104号;
(16)《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52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9]39号; (18)《关于调整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深府[1997]297号;
(19)《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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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刚》(HJ/T 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1995)。
1.3.3 项目资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环保局编号第10049号; (2)《坪山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环境影响评估环评委托书》,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办公室,2004.02.28;
(3)《深圳市南山区坪山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冶集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分院,2003.10。
1.4 采用的评价标准
1.4.1 环境质量标准
1.4.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坪山垃圾填埋场位于南山区西丽镇坪山村,处于西丽水库的下游,属于大沙河流域。大沙河的水环境功能为一般景观用水,地表水环境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 1.4.1.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本区域为大气环境质量二类功能区,大气环境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1.4.1.3 声环境质量标准
本区域属未划分声环境控制标准适用区的范畴,声环境应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1.4.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4.2.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坪山垃圾填埋场目前渗滤液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实施改造工程后,经过处理的渗滤液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经过南山污水排海工程处理后排入妈湾海域。本项目生活垃圾渗滤液经过处理后的排放限值应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中渗滤液二级排放限值;排放的其它污水水质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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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 1.4.2.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中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本项目大气颗粒物场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为≤1.0mg/m3;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场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1.4.2.3 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本项目施工期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运营期的场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Ⅱ类标准要求。
1.5 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目标
1.5.1 水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目标
坪山垃圾填埋场在初期设计和建设中没有设臵水平和垂直防渗结构,渗滤液收集系统也不完善,目前没有渗滤液处理设施,造成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因此改造工程应重点控制渗滤液污染,保证达标排放,同时尽量减少填埋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1.5.2 大气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目标
坪山垃圾填埋场在初期设计和建设中没有设臵完善的集排气系统,填埋作业也不规范,已经造成了对周围大气的污染。改造工程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减轻填埋场排放的恶臭物质对周围敏感人群造成的影响。
1.5.3 噪声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目标
坪山垃圾填埋场改造工程的实施应不使区域噪声值显著升高,也不应对填埋场周围敏感受体造成超标噪声的污染。
1.5.4 环境敏感点
根据填埋场可能产生的污染,以及周边的环境,确定本评价的环境敏感点如表1—1所示。
表1-1 环境敏感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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