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住宅。
6.1.6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时,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
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 = 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时的机组供热量(W)/ 机组输入功率(W)。
6.1.7集中冷源和空调系统的设计,可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的有关规定。
6.2 热源
6.2.1燃煤锅炉房
1 采用燃煤(燃散煤)锅炉时,应设置区域锅炉房。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应合理配置,单台锅炉容量宜≧14MW,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不宜少于2台,且不宜超过5台;
2. 燃煤(Ⅲ类烟煤)锅炉的最低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燃煤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50%;
表6.2.1 燃煤(Ⅲ类烟煤)锅炉最低额定热效率(%)
锅炉容量(MW) 2.8 74 4.2 76 7.0 78 14.0 80 28.0 82 注:Ⅲ类烟煤的发热值>19700(kJ/kg)。
3. 区域锅炉房应采用设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6.2.2燃气锅炉房 1 燃气锅炉房的设置原则:
1)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供高层建筑时不宜大于7万㎡,供非高层建筑时不宜大于4万㎡,锅炉房的供热半径不宜大于150m。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宜为2~3台。 3)单台燃气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2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也应分散设置。每个锅炉房的模块数宜设4~8块,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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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0块,总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
6.2.3间接供热的燃煤、燃气锅炉,应采用高温和大温差的设计参数。设计供水温度不应低于115℃,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40℃。,其热力站宜与燃气锅炉房的供热规模相同。 6.2.4燃气锅炉的选择
1. 燃气锅炉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烧器; 2. 燃气锅炉的热效率合格指标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燃气工业锅炉热效率合格指标
额定蒸发量D(t/h) 1 1 1) 额定热量和采暖负荷相适合,容量不宜过大; 2)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0%; 3) 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8%,部分负荷热效率不低于85%; 4) 宜采用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 5) 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 6.2.5燃气锅炉的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2. 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 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 12 额定供热量Q(GJ/h) 2.5 2.5 2)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6.3 锅炉房、热力站供热系统及节能控制 6.3.1 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两级泵水系统。 6.3.2 设置2台以上燃气锅炉时,应设多台锅炉合理运行的集中控制装置。 6.3.3 燃煤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运行调度、监测系统,自动调节给煤量、鼓风量、引风量等。并应符合《高效燃煤锅炉房设计规程》(CECS 150:2003)中的自动控制和节能的有关规定。 6.3.4 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和热力站供热系统应设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气象条件变化自动改变用户侧供(回)水温度,对用户侧系统进行总体调节。 6.4 输配管网和室内采暖系统 6.4.1集中热媒输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使各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20% 。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手动平衡阀,必要时应根据同一供热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的情况,设置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以保证一次水系统和二次水系统各环路达到基本的水力平衡; 注:本条主要针对新设计的系统,在旧有系统中加入新设计建筑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得全系统达到平衡。 2热媒输配系统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设计条件下的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应不高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中规定的数据。 13 3热媒输配系统的输热损失应予以控制。室外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照本标准附录D中的要求选用。 6.4.2手动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阀门的两端压差范围应符合阀门产品标准的要求。 2 阀门的规格应经计算确定。 6.4.3 热力入口供水管压力表(或其他压力仪表的测点)应安装在手动平衡阀(或其他控制阀)的下游,回水管压力表(或其他压力仪表的测头)应安装在手动平衡阀(或其他控制阀)的上游,压力表的精度和量程应与室内系统压差相适应。 6.4.4 热媒输配系统应在管网平衡调试合格后验收。 6.4.5 建筑物户内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内宜采用双管系统。 2 每组散热器均应设散热器恒温阀。双管系统散热器应采用高阻力两通恒温阀;单管系统应设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恒温阀或三通恒温阀。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特性及其选用应符合行业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xxx-2006)的规定。 注:在旧有系统中加入新设计建筑时,旧有系统可通过直接调试或在热力入口设置平衡阀等方法使系统达到水力平衡,则新建筑应设散热器恒温阀。无条件进行全系统的水力平衡调试,设计人可根据系统情况和新设计建筑在系统中的位置,确定是否在新设计建筑中安装散热器恒温阀。 6.4.6单体建筑施工图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应标注下列内容: 1.设计热负荷及单位建筑面积设计热负荷指标; 2.设计供回水温度、额定流量; 3.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手动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的阻力)。 注:同一供热系统中所有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热力入口均应标注。 6.4.7 室外热力管网施工图的各热力入口应标注下列内容: 1.额定流量; 2. 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手动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的阻力); 14 3.各热力入口资用压差。 注:同一供热系统中所有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热力入口均应标注。 6.4.8居住建筑的供暖系统,应配置下列热计量装置: 1 锅炉房出口以及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应设置计量总输出热量的热量表。 2 楼栋的各热力入口应设楼栋热量表。 3 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6.4.9防堵塞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供热采暖系统水质要求应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01-619-2004)的有关规定。 2 热力站换热器的一次水和二次水入口应设过滤器。 3过滤器具体设置要求详见《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01-619-2004)的有关规定。 6.5 通风和空调 6.5.1居住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降低空调负荷。 6.5.2居住建筑主要的居住空间,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6.5.3有条件时,新风和排风之间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 6.5.4 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采暖时,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2004)能效等级2级的空调器。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空调(热泵)系统时,所选用机组的名义工况时的制冷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户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2-2001)的规定。 6.5.5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空气调节器时,室外机的设置,应该充分考虑夏季冷凝热排放和冬季热量吸收条件,并应防止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7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7.0.1设计建筑物各项围护结构的设计均符合或优于本标准第5.1.4条、第 15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图文(3)在线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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