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H = qH?T + q INF - q I·H (4.0.2) 式中:qH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qH?T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 q INF——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q I·H——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
散热的得热量,取3.8(W/m2)。
4.0.3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按下式对各项围护结构分项计算后汇总: qH?T17.6m??iKmiFi (4.0.3) ?A0i?1式中:17.6——采暖期室内外平均温差(K);
AO ——建筑面积(m2),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ε
i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按表4.0.3采用;
Kmi ——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 W/(m2·K)],参见附录B;
i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表4.0.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部位 非透明 屋顶 透明 外墙(包括阳台门下部) 有阳台 外窗 无阳台 外门 南 0.7 0.50 0.18 0.70 东、西 0.86 0.74 0.57 0.86 北 0.92 0.86 0.76 0.92 水平 0.91 0.18 注:1 朝向按表5.3.1的规定划分。
2 阳台不封闭时,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的ε台门下部不透明部分的ε
i
i
值,按同朝向有阳台的外窗采用;阳
i
值,按同朝向的外墙采用。封闭阳台外窗的ε值按同
朝向无阳台的外窗采用。
3不采暖楼梯间的内墙和户门、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伸缩缝、沉降缝墙和抗震缝墙等的εi值,以温差修正系数n值代替。n值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取值,但不采暖楼梯间的内墙和户门,其n值取0.3。
6
4接触土壤的地面,ε
i
= 1。
5 内天井内的外墙和外窗,按北向取值。
6坡屋顶仍按ε
I
= 0.91取值。
4.0.4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计算: 1 楼梯间不采暖时 qINF?1.92V0 (4.0.4 – 1) A02 楼梯间采暖时 qINF?式中:
q INF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V O——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所包围的体积(m3),按附录C的规定计 算。
2.08V0 (4.0.4 – 2) A05 建筑热工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 应有利于冬季日照、避风和夏季自然通风。
5.1.2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及西北向)。
5.1.3建筑物的体形系数,高层和中高层住宅不宜超过0.3,多层住宅不宜超过0.35, 低层住宅不宜超过0.45。
5.1.4普通住宅的层高不宜高于2.8m,当超过时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 “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
5.2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限值
5.2.1外墙应采用外保温构造;外窗应采用中空玻璃。
5.2.2 建筑物各部分围护结构(除外窗外)的传热系数,必须符合表5.2.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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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窗(包括阳台门玻璃)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2.2的规定,如不符合,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 “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
表5.2.2 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 [W/(m·K)]
外窗/ 阳台门玻璃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不采暖凸窗顶部、空间上底部和侧部楼板 墙 不采暖楼梯间 (或外廊) 内墙 2
住宅类型 屋顶 外墙 接触室外 空气地板 户门 4层及以上建筑 3层及以下建筑 ≤0.60 ≤0.60 ≤2.80 ≤1.70 ≤0.50 ≤0.55 ≤0.45 ≤0.45 ≤0.80 ≤1.50 ≤2.00 注:1.围护结构的构造和传热系数示例,见附录B;
2.4层及以上建筑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用内保温时,其主体结构的传热系数应≤0.3 W/(m·K),其他保温结构其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
5.2.3 与阳台有关的保温部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封闭阳台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封闭阳台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均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 凸窗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3 跃层平台的传热系数,与屋顶相同。
5.2.4为增强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改善夏季室内热环境,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低层住宅有条件可以采用绿化遮阳,高层塔式建筑和主体朝向为东西向的住宅,其主要居住空间的西向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东向外窗宜 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 2 屋顶宜采用通风屋面构造。
3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应不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
4 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住宅,其外墙宜采用设置通风间层的措施。 5.2.5 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5.2.2条的要求; 2 住宅建筑入口外门不应镂空,其非透明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且应有随时关闭的可靠措施。
5.2.6外墙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墙外保温应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
2当外墙有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时(如:阳台、雨罩、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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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和靠外墙阳台分户隔墙等)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3外墙外保温的墙体,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外门)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4变型缝内应填满保温材料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当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且变形缝外侧采取封闭措施时,其每一侧内保温墙主体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8W/(m2·K)
5.3 外窗和外门
5.3.1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其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不应超过表5.3.1的规定值。
2. 当窗墙面积比超过规定值时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 “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但任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其最大值。
表5.3.1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规定值和最大值
朝向 建筑类型 此朝向无进深>8m的厅 此朝向有进深>8m的厅 南北向板式建筑 东西向板式建筑、 塔式建筑 窗墙面积比规定值 0.25 0.30 0.15 0.30 0.50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 0.35 0.40 0.25 0.40 0.60 北(偏东≤45到偏o西<60范围) 东 (偏北<45到偏o南≤45范围) 、西o(偏北<30到偏南o≤60范围) o南(偏东<45到偏o西<30范围) oo注: 1阳台门上部和其他外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
窗户面积;
2 南向外窗仅指不受相邻建筑和本楼其它部位遮挡的外窗,具体规定如下: ⑴仅在大寒日前后短期被遮挡的南向外窗仍视同南向;
⑵南墙有凹槽时,其开口宽为B,深为D,当(B /D)≥2,凹槽内的南窗、墙仍视同原朝向。当B /D<2,凹槽内的南窗、墙均视同东、西向。
⑶东、西墙有凹槽时,其开口宽为B,南窗中心线距凹槽边线为D,当(B /D)≥1,凹槽内的南窗、墙视同东、西向,否则凹槽内的南窗、墙均视同北向。凹槽处的东南角窗和西南角窗均视同东、西向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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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墙凹槽的东、西向窗墙均视同北向。
5.3.2 平屋面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5%;坡屋面的开窗面积不应超过采光要求开窗面积低限值的1.2倍。如不符合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 “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 5.3.3住宅不宜采用凸窗,其北向不应采用凸窗。
5.3.4应采用气密性级别较高的外窗(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选用,其等级不应低于的4级水平,具体数据详附录B.0.3。
6 采暖、通风与空调的节能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居住建筑采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每一采暖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2室内采暖系统应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通过各种措施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6.1.2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通风设施,并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6.1.3 居住建筑采暖空调的热源和冷源,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采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6.1.4 当采用集中热源或集中冷源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在城市热网供热范围内,采暖热源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热力站的供热规模不应过大。
2. 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热、冷联供系统。 3. 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等。
6.1.5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采用普通电散热器或家用电锅炉等直接电热式供暖设备: 1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的住宅小区;
2 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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