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招标内容及要求
垃圾处理费用由正式运营之日开始支付,其间项目公司损失自负。若是项目公司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开工,开工日期延误在1年之内的,每延迟1月按履约保证金的8%金额处以罚款:如果开工日期延误超过1年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则项目公司所有投资由政府无偿收回,损失由项目公司自负。若项目公司未能按规定的时间竣工,工期延误在1年之内的,每延迟1月按当月第一年保底垃圾的垃圾处理金额处以罚款:如果工期延误超过1年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则项目公司所有投资由政府无偿收回,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
8.2 如果该厂半年运行不正常或未能达标排放,政府有权责令其限期整
改或无偿收回项目公司所有投资,损失由项目公司自负。
8.3 政府应保证在特许经营期内,按双方商定的结算方式将垃圾处理费
用支付给项目公司。如政府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及时付费,则项目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索赔。
8.4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国家颁布新的环保法规,必须按新的标准
实行技改。如乙方不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改造过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则项目公司所有投资由政府无偿收回,损失由项目公司自负。
9、 承担风险的原则
9.1 商业风险由中标人及项目公司承担。
9.2 甲方有权监督项目建设、营运质量和资金投资情况。
9.3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国家颁布新的环保法规,必须按新的标准
实行技改。如乙方不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改造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甲方有权中止合作协议。
9.4 当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乙方无法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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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招标内容及要求
运行或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甲方有权中止合作协议。
9.5 考虑宏观调控及各种不稳定因素,双方必须通过各项综合指数测
定,按一定比例增加处置费用。如通货膨胀因素造成人员工资大幅度增加、电价大幅度上调等情况。
10、 其他要求
10.1 本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通过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人要按国
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建项目公司,在政府的监管下,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全面负责包括项目设计、建设及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以及期满后的正常运营、移交等项目建设及物质特许经营期内的各项工作。
10.2 项目公司应负责项目各项报批工作。
10.3 招标人协助项目公司进行建设过程所有行政审批手续,期间发生的
相关税费(不包括征地手续费用)由中标人及项目公司承担。
10.4 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及特许期的运营,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
规及政策规定。 附件:
附件1 都江堰城市垃圾处理厂工程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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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项目特许权合同框架
一、 定义和解释
1、定义
1.1 本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定义:
经认可(或经批准):指由招标人或其他指定机构的书面批准; 甲方: ;
乙方:指其投标书为甲方接受的当事人(即本次招标的中标人); 本项目设施:指本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1.1.1 实质地完成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土建设备安装工程; 1.1.2 垃圾处理厂已经通过有权单位和部门验收及试运行。
1.1.2.1 本项目满足与工程验收有关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等; 1.1.2.2本项目的建设和安装符合本合同与附件所指定的设计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且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质量缺陷。
1.2 项目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的规定,给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都江堰城市垃圾处理厂日处理300吨\\日规模厂区以及经营厂房、供水、供电设施和其它现有可利用辅助设备。
1.3 档案资料:本项目设计、施工、检查、试验、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备忘录、会议纪要、信函、图纸、表格、计算书、录音录像及其他文字资料。
1.4 竣工日期:指本项目各阶段建设完成、各项设备调试完毕,并经试运行验收合格,且签发竣工证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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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财务内部收益率:指全部以人民币计算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债权人:指为乙方对本项目提供贷款、融资或再融资的所有当事人或实体,包括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1.6 双方:指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责任的机构,即甲方和乙方; 1.7 培训: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技术、管理等人员,确保在项目经营期满项目移交给甲方后,本项目可以维持正常运行;
1.8 “中标通知书”指向投标人发出的正式接受的函件; 1.9 “投标书附件”指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1.10 “天”指日历天;
1.11 “外币”指人民币之外的可以自由兑换的任一国家或地区的货币; 1.12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函件,包括电报及传真。 2、解释
2.1 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和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2.2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2.3 本合同下的其他合同及协议,如融资协议、委托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等均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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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为基础。如其他合同及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均应以本合同为准。
二、项目特许权
3、项目特许权和授予
3.1 甲方将通过与乙方签订项目特许权合同后,授予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都江堰城市垃圾处理厂日处理300吨/日规模厂区项目以及经营厂房、供水、供电设施和其它现有可利用辅助设备。
3.2 甲方依据以下条件综合评价后授予乙方项目特许权,以实施都江堰城市垃圾处理厂项目;
3.2.1乙方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 3.2.2 乙方建设运营年限(含建设期和运营期);
本项目建设按第13条款、17条款和18条款中规定的程序执行,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处理能力,此建设期限约定为 2005 年8月16日至 2005 年2月1日止,并于2005年 月 日开始试运行。
乙方运营、维护本项目的年限为本项目的运营期。项目的运营期从建设期结束,垃圾处理厂正式运行开始,到运营结束,将垃圾处理厂移交给甲方为止,运营期20年。(从开始正式运营之日起支付垃圾处理费)。
4、项目特许运营期限的延长
4.1项目特许运营期可根据本合同4.2条的规定,在必要时经双方书面同意并上报批准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报批手续;
4.2 如果由于下列原因:
4.2.1 甲方履行其义务时造成的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任何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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