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矿井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神东煤炭集团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奖罚规定》及《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承包商有奖罚权。奖励承包商的资金来源于每月承包商缴纳到矿财务的罚款。原则上矿井已处罚的事项,工程管理部不再重复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严把承包商队伍的准入关。
(一)承包商必须具备与外委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相符的资质条件。招标前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资质、资格审查,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和能力、业绩的投标人一律不得投标。
(二)开工前,各矿井要对进驻本矿的所有承包商人员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项工程施工之前,必须由分管矿领导组织矿相关人员对承包商作业场所的机电、通风、运输、供排水、照明等系统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验收,合格方可组织生产。7月底之前,各矿对上述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不合格人员,整治施工设备。
(三)承建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
(四)各承包商是其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其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其承担。
(五)承包商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其他入井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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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由矿上组织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必须有经地、市安全培训单位培训发放的资格证,且人数符合施工要求。
(六)严禁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非法分包及挂靠。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七)未尽事宜执行《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辅助运输管理。
(一)各矿井司机岗位必须固定,不得随意转岗,同时实行包车制,除生产指挥车、检查车外,其余车辆必须配臵专职司机。运人司机必须是有2年以上矿内驾龄并未发生过车辆事故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各矿司机进行定编,并在8月底补齐缺员。
各单位要优化司机工作效率,对于检修和区队材料车、送饭车的司机由区队管理,实行兼职;车队负责司机的业务管理和考核。
(二)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在车辆调头、倒车时严禁车辆两侧和车辆前后5米范围内站人。驾驶室和人员乘坐室严格执行定员,严禁超员,驾驶室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三)非专门接送人员的车辆(包括检查车、指挥车、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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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机、洒水车、多功能检修车等非运人车辆)严禁在井下拉人。
(四)各矿车队要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完好检查,车辆出车前逐台填表登记检查,达到完好标准发放车辆完好合格证,不完好车辆严禁发证。井口检身员检查车辆完好合格证、车辆外观(主要包括灯光、轮胎气压、反光镜、定位仪等)、人货混装、超宽、超载等情况,发现违规现象严禁入井。
(五)各矿井要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不同路段的限速标示。针对坡度较大的巷道及湿滑路面制定专门防滑措施。
(六)各矿井牵引故障车辆时,严格执行《井下故障车辆救援牵引安全技术措施》,设备管理中心要严格检查。
(七)设备管理中心每季度要对防爆运人车和指挥车进行全面排查,对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车辆及时停用。
(八)在各矿车辆检修车间安设车辆制动检测装臵,按规定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九)各矿井对可能引起车辆着火的安全隐患随时要进行排查。设备管理中心对车辆自带防灭火系统使用效果进行鉴定,制定新购车辆防灭火装臵的配臵标准。
第二十三条 煤矿井下电气焊规定:
(一)高瓦斯矿井以及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工作面禁止使用电气焊,特殊情况使用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审批,矿长现场跟班监督检查。其它地点施焊作业时,矿领导必须在现场监督检查,由生产矿长统一安排,同时严格执行“四员联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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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即:焊割前、中、后,施焊人员、监护人员、安监员和瓦检员必须盯在现场,各施其职,各尽其责。
(二)生产服务中心和开拓准备中心等内外专业化单位及承包商在各矿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电气焊措施的审批、瓦斯检查员、安检员由所在矿井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机电设备防火规定:
(一)各单位要加强胶带机安全运行管理,各类保护要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防止胶带机、及附近浮煤自燃引发火灾。
(二)机电管理部对大柳塔井5-2煤胶带机综合防灭火系统试用情况进行跟踪,组织制定全公司井下及地面胶带机防灭火实施方案。
(三)严禁各矿井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缆、皮带和设备。物资供应中心对新到货电缆和胶带按照标准进行严格检测,不合格产品严禁入库。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
停送电管理实行“三票”制度。各用电单位有计划需要停(送)电作业时,责任单位必须提前1天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报请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审批后,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否则,不得停(送)电作业,即在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前必须办理“联系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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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全面优化“一通三防”系统。
(一)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人员。 (二)合理安排采掘接续,采掘面作业前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风量不足的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符合要求后方可生产。
(三)回采工作面原则上禁止采用局扇进行均压通风,特殊情况采用时,必须对均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时,严禁使用。使用均压工作面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防止工作面失压造成事故。
(四)加强重点工程、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现场管理。巷道开口、贯通、安装、回撤、初采初放、过空巷、探放水、揭煤、启封采空区、瓦斯排放等,现场必须由队长及以上领导跟班,严格落实措施。各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包括外委工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一通三防”系统进行验收,由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组织综合验收,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一律不得开工。
(五)各矿通风设施严格按照公司《进一步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的规定》(神东?2011?406号)进行设计、施工,每道通风设施必须有验收记录,对偷工减料、不按规定施工、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施工进度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严肃处理。巷道贯通、系统调整,可采用临时通风设施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15天内至少改为砖混结构,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六)加强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和有害气体管理,低氧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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